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内容和种类
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案件中,根据法院裁定结果不同,会形成两种不同的诉(也即不同的案由、诉讼参与人和诉讼请求),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此外,在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中,可能会形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对驳回裁定不服的,案外人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该诉讼中,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同时应视被执行人的态度确定将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所主张实体权利时)或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所主张实体权利时)。
(1)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诉讼参与人:原告为案外人,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作为第三人);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此外,亦可在诉请中请求判令确认执行标的之权利归属。
(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对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执行申请人可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在该诉讼中,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同时应视被执行人的态度确定将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时)或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时)。
(1)案由: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2)诉讼参与人:原告为执行申请人,被告为案外人、被执行人(或作为第三人);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许可对执行标的予以执行。
(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此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511条和51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在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中,亦可形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该诉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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