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19:03:00 52 人看过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有以下:

1、规定限制的访问区域、密码及所有秘密信息使用者的安全检查;

2、对敏感资料加密并放置安全地方存储;

3、秘密信息的使用者只能有权使用信息的必要部分;

4、采取分类办法,如在材料上加盖图章,标明秘密或机密等字样;

5、与将要接触商业秘密的人订立保密协议和不得参与竞争协议;

6、要求出示雇员身份证和来访者通行证;

7、制定颁发雇员手册,对有关商业秘密、复印政策等做出规定;

8、对管理人员,主要雇员以及将会经常使用接触秘密信息的人进行推荐和背景检查;

9、和即将离职的雇员进行离职面谈,提醒他们仍有继续对公司秘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10、与雇员签订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合同。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

1、秘密性。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

2、商业价值性。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3、保密性。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总之,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没有期限规定的,即使保密协议到期后,劳动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合同邀约能否成为商业秘密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是”或者“不是”来回来,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具体判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1、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实践中,对秘密性的考察通常基于两个因素:第一,商业秘密开发者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第二,他人正当获取相同商业秘密的难易程度。

2、价值性和实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所谓价值性和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所谓保密性,即“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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