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与其他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1:55:31 394 人看过

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追诉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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