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有:
1、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受到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
4、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1)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须由当事人亲自行使,不可代替或不可转让等特征,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该债权系债务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具有如被剥夺,则债务人可能面临生存的危机等特征,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但该认定效力不应及于企业法人。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般抗辩事由,都可直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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