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同居期间流产导致不孕男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一般不承担。
2、双方同居并没有婚姻约束,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女方不能要求男方赔偿自己。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男女同居财产关系是怎样的
(一)非法的同居关系
1、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按共有关系处理。因为法律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关系不被法律保护。如果此期间涉及到财产问题,需根据当时的出资情况与财产的现实状态予以处理,同时保护合法婚姻相对人的财产权益。此时财产的分割无法适用关于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2、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的,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物应全部返还。
(二)合法的同居关系
1、同居男女如果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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