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21 03:32:52 46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国家机构以外的境内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名称的,经民政部门预审核名称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3、民办学校变更形式和地址的,办学条件应符合城市规范化幼儿园的设置标准。

4、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

二、办理材料

变更事项包括分立与合并、办学范围、办学类别、开办资金、地址、扩大办学场地、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等。

新的章程中需董(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需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名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需提供以下材料1.分立前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学校分立的决议(需董(理)事会成员签名)。2.分立前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和分立后各学校验资报告。3.分立前学校经民政局备案章程。4.分立前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5.分立后各学校法定代表人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无刑事违法犯罪证明)。6.《香洲区民办学校董(理)事会成员个人简历表》7.分立后各学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简历以及证明资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无刑事违法犯罪证明)。8.分立后各学校教师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9.分立后各学校会计、出纳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从业资格证)。?10.分立后各学校的校舍、场地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卫生部门及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部门关于新办学场所的的验收合格证明。

1.合并前财务清算报告书与合并后学校验资报告2.合并后学校法定代表人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无刑事违法犯罪证明)3.合并后学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简况及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无刑事违法犯罪证明)4.合并后学校教师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5.合并后学校会计、出纳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从业资格证)6.合并后学校校舍、场地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卫生部门关于新办学场所的的验收合格证明。

1.提供与拟变更办学范围学校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教师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职称证)2.与拟变更办学范围学校相应的设备、仪器、器材清单;3.相应的校舍情况的有效证明。

1.与拟变更办学类别学校相应的设备、仪器、器材清单。2.相应的校舍情况的有效证明(民办中小学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卫生部门及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部门关于办学场所的的验收合格证明,含房屋抗震措施8度的设计说明)3.需提供与拟变更办学类别学校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明(教师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职称证)。

1.验资报告(1年内有效)。2.若是公司为举办者的,还需提供举办单位名称、地址及相关有效证明(含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土地建设规划许可证。2.新办学场地用地、校舍、设备产权证明。3.租赁期4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培训机构租赁期3年以上)以及租赁方房地产权证明(如果办学场地为办学人所有,则只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明)。4.建筑楼宇房地产权证。5.建筑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6.用于申报消防验收的装修平面图。7.教育教学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验收,分为两种情况情况1:网上备案抽中,需提供打印网上备案资料及抽查合格网上公告(加盖消防局办事窗口受理章)情况2:网上备案未抽中,需提供(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效资质证明;

(2)提供消防设备设施检验合格证明;

(3)打印网上备案资料,加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消防局办事窗口以及申报单位公章(新开办申请无公章则由举办者签字确认)。8.如有食堂,需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9.房屋抗震措施8度(仅民办中小学提供)。10.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明等。(民办中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2.工程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办学场地用地、校舍、设备产权证明。2.土地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证。3.租赁期4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培训机构租赁期3年以上)以及租赁方房地产权证明(如果办学场地为办学人所有,则只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明)。4.扩大的教学场地部分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以及以教育教学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和装修平面图(按新的消防条例执行)。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6.房屋抗震措施8度(仅民办中小学提供)。7.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转让、变更协议。2.新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3.房屋安全鉴定证明。4.校(园)舍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方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需以新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订3年以上);如果办校场地为自己所有,则只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明。5.提供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证明。6.香洲区民办学校董(理)事会成员备案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8.消防合格证。9.清算和验资报告。

1.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证明。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1.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2.教学点专任教师简历、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3.教学点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情况列表。4.办校场地非举办者所有的需提交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和租赁方房屋产权证;如办学场地为举办者所有,则只需提供场地房屋产权证。5.建筑楼宇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6.建筑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7.用于申报消防验收的装修平面图。8.教育教学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验收。9.房屋安全鉴定证明。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xz.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登记管理机关

5.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管理机关寄送的审批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可在http://xz.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查询。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可在http://xz.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查询,由教育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翠景路112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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