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不认识上门收租的新房东,拒绝支付租金。一怒之下,新房东把租客面馆内的物品搬到了大街上。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后闹上法院。日前,嘉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房东对相关事宜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悄无声息店铺易主
2002年7月,曹先生向王先生租用两间门面房开面馆。合同从2002年9月1日签至2007年8月31日。租金前三年每月4800元,后两年为每月5300元,半年一付。此外,还约定,曹先生若逾期15天未缴费,王先生有权收回房屋。
面馆的生意很不错,曹先生缴租也很及时。但从2005年2月以来,王先生一直未收租,曹先生觉得有点奇怪。同年5月,一位自称是新房东的胡先生前来收租,并拿出了房产证和身份证明。房产证上的名字不错,但曹母发现,产证上登记的日期是2004年6月,曹母因此怀疑起房产证的真实性,坚持不肯付租。
强搬物品矛盾升级
7月27日,收租不成的胡先生带人来到面馆,不顾正在营业,将店内物品纷纷搬到了店外。双方立刻发生争执,直到民警赶来处理才作罢。此后,矛盾越演越烈,多方协调也未有果。2005年9月,胡先生把曹先生告上了法庭,认为曹先生拒付租金,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查明,早在2004年6月,原房东王先生就把这两间门面房出售给了新房东胡先生。协议中明确,王先生继续收租至2005年2月28日,2005年3月1日开始,租金由胡先生收取,租金的收取仍然按照原租赁合同执行。胡先生认为经多次催缴,曹先生不予支付租金,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他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而曹先生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并不知道房屋产权已变更,租金仍按时存至银行卡上,自己并未违约,相反是胡先生恶意破坏,影响了面馆的正常经营。
本案中,新、老房主没有向承租人履行完整、全面的告知义务,租客因此产生怀疑进而拒付租金,并非主观上的恶意违约。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胡先生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扣除损失后,曹先生须向胡先生补足2.3万元租金。
置业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而且按照一般情况,租客拥有优先购买权,房主应向承租人履行完整、全面的告知义务。收租是房东的权利,及时告知租客租赁物的产权变动情况是房东的义务,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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