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20:17 491 人看过

经省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包括城市建设档案馆,下同)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包括配套工程,下同)档案,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签订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甲方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和乙方建设单位的义务以及违法或者不当履行义务的责任。

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的标准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结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核定其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二条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按照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的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结束后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3: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电设备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受采购人委托,事先公布采购条件,由投标人竞投,并按国家和本办法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称采购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称采购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竞投的供应商、制
    2023-06-07
    345人看过
  •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日期:2002-7-14执行日期:2002-9-1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
    2023-06-07
    340人看过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台州市、丽水地区计委,省级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确保《房地产法》的正确实施,现根据《房地产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房地产法》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房地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各级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土地出让方案的制定。城市规划部门要依照建设部令第22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参与地块位置方案的拟定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提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总量控制、项目导
    2023-04-22
    415人看过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023-06-10
    90人看过
  •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件(包括《导游证、《领队证和《景点景区导游证),接受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和景点景区导游。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件。第六条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
    2023-05-10
    47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现将《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办公厅。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建档案现代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充分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升级办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建档案馆。第三条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省一级、省二级四个等级。第四条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由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省一级、省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各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第六条考评采取百分制、逐项计分的办法。国家一级城建档案馆得分须在95分以上(含
    2023-06-10
    364人看过
  • 常州市城市灯光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市容,促进商业繁荣,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灯光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绿地、市政、交通设施等场所的灯箱、霓虹灯、泛光灯、轮廓灯、电子显示屏、激光等光源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设计、制作、管理灯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自觉维护城市灯光设施。第四条常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灯光设施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光办”)具体负责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户外灯光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建成区主要街道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城市灯光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各自建筑物的特点设置灯光设施。第六
    2023-06-10
    65人看过
  •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1-1【实施日期】2007-11-1【发布单位】【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月三日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
    2023-04-22
    424人看过
  • 湖南省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细则第三章罚则第四章附则各县、区规划建设局,局直各单位,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将《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永州市规划建设局二○○四年三月十六日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第90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及省建设厅湘建[2001]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归口管理全市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并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和芝、冷两区的建设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
    2023-06-10
    447人看过
  • 浙江省建设厅通知:做好拆迁稳控工作管理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近年来,通过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完善拆迁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等一系列措施,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已步入科学拆迁、依法拆迁、有情拆迁的良性发展轨道,拆迁信访量有所下降,拆迁矛盾有所缓和,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总体平稳。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拆迁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有的地方规划随意调整,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也有个别地方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同时,拆迁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开始出现新的变化趋势,上访人员情绪激动、行为过激现象时有发生。为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特别是要保证奥运会期间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强化拆迁管理,做好拆迁稳控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各市、县必须严格按照省里审批下达的拆迁计划实施拆迁,拆迁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拆迁计划量内,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区域和项目,不得实施拆迁。拆迁计划下达后,需要调整拆迁计
    2023-07-05
    362人看过
  • 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行为与运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
    2023-06-10
    5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
    2023-06-10
    81人看过
  • 吉林省城市建设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工作,规范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行为,保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建设监察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负责。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建设监察机构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城市建设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六条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和分工,依法对下列活动实施监察:(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
    2023-04-22
    114人看过
  • 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4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职业培训工作,提高省级职业培训实效,特制订《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11月26日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是指由省人力社保厅对技能人才或从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人员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活动。第三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取得实效。第四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分为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三类。培
    2023-06-04
    23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12条是如何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整理城市建设档案,通知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动时,原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必须随同产权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寄存。
    • 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第12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城建档案馆的首次考评,可根据实际管理水平申报相应等级,以后逐级晋升。通过评审获得等级证书两年后,方可提出高一等级申请。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7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在正式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负责该项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逾期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九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