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函[2014]19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在日常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采购执行环节不规范、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等问题。为进一步依法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政府采购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管理。要把政府采购纳入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之中,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科学开展。
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各单位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采购计划填报、执行;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等事项进行初审和送审;批量集中采购的汇总上报;评审专家的推荐和管理;采购信息发布管理;采购合同的管理;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和分析;组织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建立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切实做到严格执法,避免和杜绝违规采购现象。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全面加强管理监督,提高管理效能,逐步推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要着力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对采购预算、采购程序、采购结果实施动态监管。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效果的管理,确保物有所值,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健全制度,依法采购
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采购。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细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按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要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报批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完善集中采购机制。
四、开展政府采购人员培训,推进专业化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的综合性工作,我部将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推进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建设。各单位要组织开展有关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学习,保证采购人员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提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
教育部
2014年3月14日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314人看过
-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230人看过
-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5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144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456人看过
-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342人看过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
-
教育部关于班费问题的通知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班费并不属于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其收支也并不列入学校财政账目. 班费的收取一般来说是自愿的,并非强制的,如果发生强制收班费的情形,就属于违法。 如果认为收班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校领导反映。如果校方处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
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哪些内容?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31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
-
劳动部关于做好女职工孕期休假的工作通知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1女职工孕期休假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