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破产案件的处理有待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13:07 358 人看过

东海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410万元,具有法人资格。1990年1月,东海公司与某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签订松散型合作合同,合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分10次向东海公司投资1340万元,用于合作经营电解铜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共收取50万元利润,相当于月息12%;经营事务均由东海公司负责。1992年2月,因东海公司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玩忽职守,造成1340万元贷款被骗。1992年4月30日,东海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5月3日在《××日报》上刊登公告,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要求东海公司的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定于6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某信托投资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称我公司与东海公司签订了松散型合作经营合同。同时另有60多个债权人申报了债权。6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裁定东海公司破产。会上,市工行作为债权人提出,东海公司被骗的贷款实质上是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东海公司的合作经营电解铜业务的款项,信托公司既然作为营一方,就不能作为债权人,而应作为债务人。如果把被骗的1340万元不作为债权,则东海公司的所有资产抵偿所有债务后有盈余,不具备破产条件,也不应宣告破产。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问题不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即裁定某信托投资公司为债权人,并维持东海公司破产的裁定。7月5日,成立了东海公司破产清算组。10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清算组对信托公司的债权问题提出异议发出裁定书。裁定书写明债权争议人为清算组,裁定:东海公司与某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电解铜业务合同,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某信托投资公司以合作为名,对其借出款项收取高于利息标准的所谓利润,并逃避贷款额度的限制,因此,合同依法确认无效。清算组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为依据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予以通过,方案规定:信托公司的1340万元款项应作为贷款,与其他债权一样可按比例得到偿还。

法院在处理这起破产案件时,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和实体问题的认定上都有不当之处,债权人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上也有失误。

(一)处理程序上的失误

对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市中级法院在处理东海公司的破产案件时并没有遵守这一规定。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合法

市中级法院于5月3日在《××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而于6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向,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按此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8月3日之后召开,而在6月15日,有的债权人尚未申报债权,因此,此时召开债权人会议,有的债权人不能到会。由于破产案件中的重大问题均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有的债权人不能到会,就等于被剥夺了本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对表决结果也有直接影响。

2.市中级法院未弄清东海公司的债务额,草率宣告破产。

市中级法院于6月15日宣告东海公司破产,10月5日,又对清算组关于信托公司的债权问题发出裁定。这实质上是宣告破产在先,确认债务额在后,与法律规定本末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企业破产的条件是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债务额尚未确认,怎能认定是否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3.清算组作为债权争议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没有确认债权的职责。债权由债权人会议确认。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提请法院裁定。清算组作为债权争议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二)债权人的失误

债权人的失误在于绝大多数债权人不善于充分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是否成立应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因此债权人应利用各种方式使其他债权人理解自己的合法主张,并争取在债权人会议上形成决议。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对某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问题没有予以表决,而竟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越俎代庖作出决定,原因显然在于绝大多数债权人不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案件的处理技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02: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申报相关文章
  • 诈骗案处理:报警与起诉的时序研究
    诈骗案是先报警。诈骗案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诈骗案件属于刑事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由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报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判决。一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是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是民事还是刑事诈骗行为只要涉案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是刑事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理。诈骗是一种违法行为,就追究其法律责任来说,不是民事案件。但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行为人都有赔偿受害人的义务,这一块属于民事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2023-07-18
    365人看过
  • 破产法人债务解决方案研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由公司承担债务的,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责任。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但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公司债务。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破产法人承担债务吗公司破产,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
    2023-07-01
    168人看过
  •  成功破案:网络诈骗特大案件研究
    这段内容讲述了网络欺诈的报案和破案过程。如果网络欺诈金额超过3000元,就涉嫌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案件被成功破案后,犯罪嫌疑人会被抓获,同时还会被追回其所涉及的赃款和赃物。破案取决于办案条件及警察的能力、素质,相信中国警察。如果网络欺诈金额超过3000元,就涉嫌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案件被成功破案后,犯罪嫌疑人会被抓获,同时还会被追回其所涉及的赃款和赃物。破案取决于办案条件及警察的能力、素质,相信中国警察。 案 件 侦 破 : 网 络 诈 骗 特 大 案网络诈骗特大案是一起涉及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泛、涉及手段复杂的特大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网络诈骗犯罪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刑罚。同时,《关于办理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针对网络诈骗犯罪,应当
    2023-09-08
    60人看过
  •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复兴的可能时,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所蕴涵的拯救企业的理念使其弥补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具有极大的法律价值,因此,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毅然跟随世界立法潮流,设“重整”单章专门规范濒临倒闭企业的拯救问题,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重整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出巨大作用。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制度已有一定研究,但对于这一独特法律现象为何会产生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去解释它却鲜有人为之努力。本文不揣浅陋,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粗略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固有理性内涵的总结和阐发,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
    2023-06-11
    410人看过
  • 破产企业土地处置办法研究
    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在其可出让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出让土地使用权破产企业首先必须符合出让条件,然后再根据其出让的原则及处理办法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如果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已满使用期限的话,就会由国家无偿性的收回,不可用作土地使用权出让之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法(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一)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一)挂牌出让。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
    2023-07-20
    116人看过
  • 600元未成年诈骗案件的处理方法研究
    15岁未成年诈骗600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殴打未成年怎么处理殴打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
    2023-07-06
    455人看过
  • 法院破产案件的调研报告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结构战略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在近几年中大幅度增加,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国有商业银行债权和社会稳定,因此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和关注。东营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起步较早,几年来妥善审结了一批破产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一些作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近期通过调研,将东营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破产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同时查找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一、破产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2000年以来,东营市全面开展破产案件金数额较大的破产企业,往往受安置资金不足的限制,职工得不到有效安置,既有失公平,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四、几点建议(一)改革清算组的组成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清算。以往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多为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土地、劳动等相关
    2023-06-06
    195人看过
  •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
    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不同,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受破产法思想和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然后在研究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及其对会计要素影响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体系:清算资产、清算负债和清算净损益。关键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作为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会计方法研究的起点,一直受到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破产清算的大量出现,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研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由于破产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制度环境的不完备,目前关于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不仅论著较少,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在分析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体系。一、目前
    2023-06-14
    259人看过
  • 公诉的提起条件研究
    正确认识提起公诉的效力,不仅对于客观谨慎地行使公诉权、保证公诉权行使的正确性,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充分发挥公诉活动的作用、维护国家公诉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公诉权是国家追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检察机关一旦行使公诉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会产生一定的效力。正确认识提起公诉的效力,不仅对于客观谨慎地行使公诉权、保证公诉权行使的正确性,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充分发挥公诉活动的作用、维护国家公诉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原理上看,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具有多方面的效力,并且这种效力因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对法院的效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人民法院必然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1、启动审判程序。人民检察院一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就使案件处于既诉状态,从而引起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要符合起诉的形
    2023-06-11
    386人看过
  • 遗产存款的处理问题研究
    遗产存款的处理:1、被继承人有遗嘱的,经公证或者法院裁定后,可以按照遗嘱办理遗产继承;2、各继承人可以起诉其他继承人,要求法院制定争议,判断遗产所有权。银行根据法院的裁定或判决办理存款过户;3、相关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手续,类似于简单的银行过户手续,但要求更严格。继承遗产存款需要什么手续继承遗产存款需要的手续是当事人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股票对帐单等材料,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3-07-11
    153人看过
  • 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
    破产取回权
    在破产法理论上,破产取回权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人财产中有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特别取回权则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三种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取回权形态。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完善一般取回权的基础上,对出卖人取回权进行了规定,但未规定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之理论基础和逻辑机理与出卖人取回权基本相同,立法未作规定,可借助出卖人取回权弥补。但立法未规定代偿取回权,就可能影响到实践中一般取回权的顺利行使,使对取回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出现疏漏,因为代偿取回权的价值和功能是其他制度无法取代的。探讨代偿取回权的性质、适用范围和运作机理,对于划分破产财产与非破产财产,保护取回权人的正当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代偿取回权设立的必要性代偿取回权是在取回权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被非法转让,一般取回
    2023-04-21
    203人看过
  • 破产犯罪之立法研究
    一、破产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破产犯罪立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公元前五世纪中叶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三表规定了债务不能履行的处理办法:债务期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权人把债务人押到法庭,申请执行,若仍不能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押回家中60天,拴住皮带或脚镣。在此期间,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能和解,债权可三次把债务人押到集市广场,高声宣传其所欠债务数额,若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的,债权人可把债务人卖到悌伯河以外的外国,或把他杀死②。这种因破产而对人执行的制度是破产犯罪立法的雏形,体现了在后来一定时期内长期延续的“破产有罪”的原则,即破产本身就是犯罪,债务人就是犯罪人,应当受到惩罚。这一原则对破产债务人实行了严格的人身限制和严厉的惩罚。这种对破产的严格惩罚主义一直贯穿着欧洲资产阶段革命初期的破产法立法。如1538年,法国颁布破产法,规定了诈骗破产罪,债务人一旦破产,就意味着有
    2023-06-11
    344人看过
  • 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
    破产能力(ronrwrsfhigkeit)这一概念源于德国的破产法理论,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破产法之发端,其首要面向的对象就是自然人,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基础和起点,正是自此才发展出其他主体的破产制度。在我国,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的规定具有破产能力的唯一主体是企业法人,目前学界对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呼声渐高,只是囿于传统观念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尚未能达成共识。关于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研究已成为当前破产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对于统一破产法的制定将大有裨益。本文将就此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一、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历史演进在研究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历史之前,让我们先看一下目前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立法现状。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规定不外乎三种形式:商人破产主义、一般人破产主义、折衷破产主义。[1]商人破产主义是指有权进行破产程序的主体仅限于商人,其他人不能被宣告
    2023-04-21
    413人看过
  • 涉及离婚财产分配的案件研究
    离婚纠纷中财产多分的法律情形有:隐藏财产、转移财产、变卖财产、毁损财产、造债务等,这是由于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涉及合营企业清算问题案件的法律特征1、合营企业因未按照工商行政法规参加年检,而被登记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造成目前案件中出现这么多的被吊照合营企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或是基于盲目引进外资、未加严格审批,由怀有投机心态的外方造成的;或是在合营企业经营过程中,中、外双方发生分歧,进而引发纠纷造成的。造成的结果无非是合营企业实际处于解散状态或是被一方完全控制。2、案件的诉因是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被吊照合营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中、外合营者之间的合营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债权债务比较容易确认。在实践中难以处理的也是发生分歧的就在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2023-07-12
    485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 更多>

    #债权申报
    相关咨询
    • 对遗弃罪的对策研究这种情况应怎么处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31
      对于遗弃罪的构成,遗弃的时间长短不是构成此罪的客观要件,造成的遗弃后果,才是衡量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
    • 公司破产了,破产申请是哪些庭受理这种案件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9
      首先,从观念和态度上来讲,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净化市场的作用:畅通企业法人退出法律通道,建立企业法人依法、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法律机制。对于经营严重亏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法人,应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退出。对于虽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也应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来,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等行为,以及追究相关者责任等方式,一方
    • 破产案件受理什么条件有关于破产案件法律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18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债务人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破产法对破产犯罪案件的处罚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7
      l.过度怠慢破产。这里包括第149条、企业董事、社长等负责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破产的第154条、债务人知道或无法偿还过期债务,不合理支出或浪费财产。2、诈骗破产。第152条,债务人隐匿.非法分配财产;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第153条,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和财产权利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向没有财产保证的债务提供财产保证的,在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的情况下,放
    • 是否赞成减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有待研究。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6
      赞成,低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实施犯罪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从刑法意义上讲,最主要因素在于人的意识和意志,即主观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如何判断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主要依据其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