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410万元,具有法人资格。1990年1月,东海公司与某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签订松散型合作合同,合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分10次向东海公司投资1340万元,用于合作经营电解铜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共收取50万元利润,相当于月息12%;经营事务均由东海公司负责。1992年2月,因东海公司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玩忽职守,造成1340万元贷款被骗。1992年4月30日,东海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5月3日在《××日报》上刊登公告,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要求东海公司的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定于6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某信托投资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称我公司与东海公司签订了松散型合作经营合同。同时另有60多个债权人申报了债权。6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裁定东海公司破产。会上,市工行作为债权人提出,东海公司被骗的贷款实质上是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东海公司的合作经营电解铜业务的款项,信托公司既然作为营一方,就不能作为债权人,而应作为债务人。如果把被骗的1340万元不作为债权,则东海公司的所有资产抵偿所有债务后有盈余,不具备破产条件,也不应宣告破产。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问题不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即裁定某信托投资公司为债权人,并维持东海公司破产的裁定。7月5日,成立了东海公司破产清算组。10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清算组对信托公司的债权问题提出异议发出裁定书。裁定书写明债权争议人为清算组,裁定:东海公司与某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电解铜业务合同,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某信托投资公司以合作为名,对其借出款项收取高于利息标准的所谓利润,并逃避贷款额度的限制,因此,合同依法确认无效。清算组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为依据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予以通过,方案规定:信托公司的1340万元款项应作为贷款,与其他债权一样可按比例得到偿还。
法院在处理这起破产案件时,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和实体问题的认定上都有不当之处,债权人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上也有失误。
(一)处理程序上的失误
对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市中级法院在处理东海公司的破产案件时并没有遵守这一规定。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合法
市中级法院于5月3日在《××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而于6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向,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按此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8月3日之后召开,而在6月15日,有的债权人尚未申报债权,因此,此时召开债权人会议,有的债权人不能到会。由于破产案件中的重大问题均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有的债权人不能到会,就等于被剥夺了本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对表决结果也有直接影响。
2.市中级法院未弄清东海公司的债务额,草率宣告破产。
市中级法院于6月15日宣告东海公司破产,10月5日,又对清算组关于信托公司的债权问题发出裁定。这实质上是宣告破产在先,确认债务额在后,与法律规定本末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企业破产的条件是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债务额尚未确认,怎能认定是否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3.清算组作为债权争议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没有确认债权的职责。债权由债权人会议确认。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提请法院裁定。清算组作为债权争议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二)债权人的失误
债权人的失误在于绝大多数债权人不善于充分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是否成立应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因此债权人应利用各种方式使其他债权人理解自己的合法主张,并争取在债权人会议上形成决议。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对某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问题没有予以表决,而竟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越俎代庖作出决定,原因显然在于绝大多数债权人不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案件的处理技巧。
-
破产法立法与执法问题研究之二:对破产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
398人看过
-
企业破产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研究
174人看过
-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取回权研究
458人看过
-
垫资处理方案的研究
172人看过
-
保险理赔案件研究
155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研究
266人看过
破产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 更多>
-
对遗弃罪的对策研究这种情况应怎么处理?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31对于遗弃罪的构成,遗弃的时间长短不是构成此罪的客观要件,造成的遗弃后果,才是衡量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
-
公司破产了,破产申请是哪些庭受理这种案件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9首先,从观念和态度上来讲,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净化市场的作用:畅通企业法人退出法律通道,建立企业法人依法、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法律机制。对于经营严重亏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法人,应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退出。对于虽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也应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来,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等行为,以及追究相关者责任等方式,一方
-
破产案件受理什么条件有关于破产案件法律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18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债务人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破产法对破产犯罪案件的处罚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7l.过度怠慢破产。这里包括第149条、企业董事、社长等负责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破产的第154条、债务人知道或无法偿还过期债务,不合理支出或浪费财产。2、诈骗破产。第152条,债务人隐匿.非法分配财产;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第153条,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和财产权利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向没有财产保证的债务提供财产保证的,在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的情况下,放
-
是否赞成减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有待研究。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6赞成,低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实施犯罪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从刑法意义上讲,最主要因素在于人的意识和意志,即主观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如何判断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主要依据其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