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有的借破产之名进行逃债的情形
我国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透明度不高,社会诚信每况愈下、普遍不高已引起极大关注,部分企业主就此随波逐流,自甘沉沦。当发生经济危机时,就携款外逃,规避债务以保全资产,其实他并非一定资不抵债,而是缺乏诚信。
一些国有企业以改制的形式,抽逃资产,或剥离出优良资产成立新的法人实体,而所有的债务全部由只剩一空壳的原企业承担,然后由原企业申请破产,通过破产使全部债务免除后,再在原企业资产的基础上以新的企业名义重新运作。
有的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或通过审计,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降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甚至使可以还债的资产为零,从而逃废所有债务。
有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令企业的大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放弃债权,主要是银行的债权多属优先受偿的设定抵押的债权,通过让银行放弃,可以避免由于破产财产不足,而产生的职工安置等可能阻碍破产进行的情况的出现。在这样的操作中,政府,企业,法院达成一致,为了破产成功,而进行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针对“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可以采取的措施
依据上文介绍的我国破产逃债的情形,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充分结合我国现状和可实施度,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
在正确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作用的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企业破产是市场行为,而不能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事,创造推行与破产制度相适宜的法制环境,从大局出发,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与本地、发展与稳定等方面的关系,要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对清算组的工作,评估机构的活动,资产变现的方式,人民法院都应当直接介入并加强监督。
二、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
我国现行破产法立法宗旨偏重于企业改革,对实现人公平清偿重视不够,从司法实践看,该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已不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修改和完善破产法已迫在眉睫。破产法应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因怠于申请而使人的利益受损的,法定代表人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鉴于当前债务人有预谋地“破产逃债”的情况较为普遍,破产法应明文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恶意逃债的债务人。由于破产案件非常复杂,对案件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建议在中院、高院设专门的破产法庭。
三、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以有效解决破产财产变现的现状,既减轻债权人的负担,又盘活破产企业资产,避免资源浪费。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使他们在企业的评估、管理、拍卖、清算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有关费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企业破产压力,缓冲社会矛盾,解除企业破产后顾之忧,从而使企业破产规范进行,债权人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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