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对抗主义的来源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人在对其标的物进行支配的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干预,否则即构成侵权。物权属于得要求世间一切人对其标的物之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利。物权之所以优于债权,便是因为物权这种与生俱来的对抗性、排他性。那么根据登记对抗主义,既然合同生效物权便设立,那么物权人对其享有的物权便当然地可以对抗第三人,排除第三人的侵害。
善意取得制度其实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物权人权益的基础上设立的,它是为了保护交换关系,防止买受人在交易时产生不安全感而设定。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的排他性,涉及到民法财产交易的动态保护与民法财产权利的静态安全的优先与取舍。由于善意取得仅限于买受人为“善意”,因此,在登记对抗主义中,即使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日本民法第一七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及变更,非依登记法之规定为其登记者,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日本学者认为:“关于第一七七条的‘第三人’在法律条文上没有做善意与恶意的区分,所以根据对该条的文理解释,会得出恶意的第三人也受该条保护的结论。如果是这样,所谓对抗要件主义,很容易被认为是连恶意的第三人也受保护这样的违反社会伦理的规定。
为了回避这种指责,对可以符合第一七七条‘第三人’的条件只限于因为信赖登记而进行交易的人,即应该解释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只对善意者的保护。
二、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
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优点是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动产交易较为便捷,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而登记要件主义更偏向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合法性,缺点是是交易受到更多的约束,不利于交易的方便快捷。动产之上设立抵押权的,是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该登记属于登记对抗主义。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模式分为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这两种效力模式自身都存在一定缺陷,它们之间也有很大差异。
三、登记对抗主义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还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不知情的人,基于对卖方的信任而与卖方进行交易,如果发生纠纷,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就优先保护他的利益。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变动中,如果善意第三人先于买方与卖方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法律就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买方虽然取得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但这些动产依据法律最终归善意第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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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登记对抗主义,指的是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可生效,但不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亦有学者称其为“形式登记主义”,这种体制意味着登记对于相关物权变动之行为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但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起决定作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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