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裁决撤销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10:30:44 493 人看过

当事人对拆迁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请求撤销拆迁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确实需要撤销的,判决撤销拆迁行政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于执行。

若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不予执行。

申请行政裁决

1、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裁决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2、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3、裁决期限。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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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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