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其法理基础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是指在行政合同一方违约或违法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权益甚至公共利益所进行的保护与弥补。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司法外救济和司法救济。司法外救济是指通过双方协商或者仲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而司法救济,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司法(广义)的途径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途径依据的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以及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履行合同时,若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或财权权益,就需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合同的司法外救济首先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之上,这是由行政合同的合意性决定的。虽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部分是由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但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合同内容无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双方的约定,都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形式,具有契约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所有的处分权,在一方违约后进行协商或者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与公共利益。其次,司法外救济也以效率原则为其法理基础。效率是合同纠纷解决中不能忽视的因素或价值。在任何资源都日益稀缺的背景下,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是探求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必然结果。通过司法外途径解决合同纠纷,不必花费冗长的时间,但可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可以避免当事人双方“对簿公堂”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社会和谐。
行政合同司法救济的法律基础则在于:第一,依法行政。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决定其“法定性”。依法行政主要约束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一方,因为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居于强势地位,容易滥用特权。司法作为匡正行政行为之剑,将行政行为震慑在法定轨道内,并在其出轨时予以惩戒。第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就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在履行行政合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但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给相对人一方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必须予以合理的补偿。若行政机关没有对相对人给予补偿的,应允许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第三,“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律对权利保障的承诺。一个完整的权利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其中,请求权与诉权便是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以救济的保证。只有建立切实的司法保护机制,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就能及时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这样才能切实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所带来的好处或效益;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说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具有实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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