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房子出现渗、漏、裂等质量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此拒绝收房向开发商索赔?记者昨日从房管部门获悉,光谷珞喻东路一楼盘业主就以此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因为这些房屋质量不属于主体结构或者严重质量问题,业主败诉。
2010年8月,袁女士在珞喻东路这家楼盘买了一套290.88平方米的房,买卖双方约定2010年12月30日前交房。袁女士2011年1月接到开发商电话通知后,3月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起现场验收房屋,结果发现房屋外墙、楼顶存在漏、渗水现象,共计19处问题,袁女士因此拒收新房。开发商随后对袁女士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随后共8次查验,袁女士分别以存在多功能顶部小露台以及大露台砂浆保护层开裂、露台需找坡找平等问题为由拒收房屋。直到2012年11月7日才认为房屋主要问题整改基本到位,同意收房。
今年2月,袁女士起诉开发商,认为房屋存在19处漏、渗质量问题,属不能交房使用,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的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一,赔偿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11月7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近17.6万元。
法院表示,根据最高法规定,如果存在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类情况,业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袁女士所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属一般质量问题,没有证据能证明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也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以此为由拒收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认定开发商于2011年1月已达到交房条件,逾期交房的时间为截止到1月31日,开发商需支付这一个月的逾期违约金8000多元。
-
房屋质量出问题业主拒付物业费终审败诉
162人看过
-
如何判断房屋主体结构是否有质量问题
203人看过
-
业主质量不好怎么办房屋质量问题
301人看过
-
小区业主维权出现新问题业主要告业主委员会
146人看过
-
不满村委强拆厂房业主状告市规划局败诉
378人看过
-
预留热水管不供热水3业主状告房产商败诉
171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但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买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3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购买房屋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能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0你好依照《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
-
房屋质量有问题,但是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维修责任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4具体情况需要区别对待。房屋保修一般两年以上(一般为两年)、防水部分五年以上(一般为五年)、主体结构为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五十年以上)。如果原设计单位的原因导致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应当由开发商、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原设计单位的原因导致屋顶、外墙等主体部分防水质量问题,超过五年保修期的,应当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未超过保修期,仍应当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其他非防水的部位,未超过两年保修期的,由开发商负责
-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
-
购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业主能否请求解除房屋主体质量的合同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2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