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2)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及设施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3)已委托具有资质和资格的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出具竣工测量成果;4)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5)已完成配套工程;6)已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建设档案竣工核验(个人自建自住除外)。
二、办理材料
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写明原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
适用于个人的;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平远县城南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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