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高院开庭二审此案。但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据悉,这是国内首例个体工商户状告著名跨国汽车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件背景】
汽配店老板10年前注册TT商标
2002年,张*平和朋友合伙在昆明市官渡区开了一家“添腾汽车配件经营部”,2004年12月,他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TT”商标。
张*平说,因他的汽配店叫“添腾”,于是取两个字汉语拼音中的首字母TT作为注册商标。2007年8月14日,他获得了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TT”商标注册证。
起初,张*平没有想到自己注册的商标会和奥-迪车扯上关系。但2008年,随着奥-迪TT跑车在中国上市,他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说**公司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要撤销其注册的“TT”商标。这样的通知让张*平心里很不爽。“我没告他们,他们倒先告了我!”张*平为这个事情很不服气。
2010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驳回了**公司的申请。同年,张*平开始反击。他委托律师给**公司发去律师函表示,他才是“TT”商标在华的唯一权利人,**公司生产的奥-迪TT跑车侵犯了他合法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他希望**公司在收到函后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奥-迪TT汽车,并在收到律师函7日内立即与其本人或者律师联系,处理相应事宜。可是,张*平此后并没有等到**公司的回复,他为此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两个标志有差异法院驳回诉求】
2010年年底,张*平起诉到法院,认为**公司使用的“TT”标志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使用“TT”商标,立即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TT”跑车,并赔偿他经济损失50万元。昆明市中院在2010年正式受理了这起商标侵权案。
这是国内首起个体户状告跨国公司的商标权案。去年5月,这起案件一审终于开庭审理。被告方负责人即便不懂中文,也专程从德国赶来旁听案件的审理。
去年12月,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使用的“TT”商标与张*平注册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审法院认为,张*平与奥-迪汽车的两个标志虽然都是英文字母“TT”,但**公司为大写斜体的“TT”,两个字母之间相互独立;而张*平注册的商标“TT”两个字母则是连接在一起的,整个商标外形呈现图形化。一般公众都能察觉到两者的区别,故两个标志并不相同。据此,昆明市中院一审驳回了张*平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平不服并提出上诉。
【汽配店:自己先使用“TT”标志】
昨日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本案。张*平坚持一审观点,认为自己的商标不是图形商标,而是字母商标,且自己使用“TT”标志在先。
其代理人**凌云律师事务所耿*平律师则提出,一审法院在送达本案诉讼文书时,受到各种阻力,**公司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昆明市中院只好通过外交关系向**公司总部送达法律文书。致使经过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本案才得以开庭审理。
**公司:两个商标无关联
对于张*平的起诉,**公司代理人认为,张*平属恶意抢注商标。奥-迪“TT”跑车1998年正式在德国上市,2002年走进中国市场,但一直未申请商标权,直到2007年第二代跑车在中国上市后,才开始注册“TT”商标。
该代理人认为,奥-迪在中国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品牌和认知群体,依据“保护在先权和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商标法立法精神,原告的诉请不应被支持。且所有涉及“TT”商标的跑车都是在德国生产后,原装进口到中国的,因此两个商标没有任何关联,都具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存在侵权。
**公司代理人还认为,奥-迪汽车除使用“TT”标志外,还在显著位置使用了著名的四个相连的圆环商标,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由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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