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有何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6 05:06:50 463 人看过

一、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有何影响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对债权人有下列影响: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清偿担保物;

3.对破产企业负债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4.无担保债权人按破产分配方案清偿。

债权人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到期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影响,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破产宣告的障碍有哪些

破产障碍又称破产障碍事由,是指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在达到破产界限后,因符合法律特别规定而免于破产宣告的诸情形。其障碍有:

1.国有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

由这三种情形明显可见,破产障碍是对于破产宣告而言的,应当属于消极性和排除性的法律事实。正是因为这些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妨碍着破产宣告的有效做出。

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有的观点认为破产障碍是破产申请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但是,由于在破产开始前破产障碍事由已被破产原因条件吸收,在破产开始之后,又只能作为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或破产宣告的障碍事由,因而,我们认为,破产障碍不是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三、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怎么办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的处理: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其出资应先归入债务人财产,后依法定清偿顺序向债权人公平清偿,而不能由个别债权人向股东主张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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