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22:25 158 人看过

山东省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失效]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6-22

执行日期:1987-6-22

失效日期:1989-1-11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一)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和票证;

(二)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汇兑换券、外汇指标);

(三)倒卖金银(包括金银条、块、粉及银元)、金银制品、金银器皿或其他金银工艺品等;

(四)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五)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六)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情节严重的;

(七)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不运销出口,转手在国内倒卖;

(八)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

(九)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构成投机倒把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上述投机倒把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权对有投机倒把劣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对知情者进行询问。检查或询问时,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被检查者和被询问者不得拒绝。

第五条对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能转移的物资,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可能转移的银行存款,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冻结,有关部门应协助办理。

第六条对投机倒把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具结悔过;

(二)限价出售;

(三)强行收购;

(四)通报批评;

(五)罚款;

(六)没收财物;

(七)停业整顿;

(八)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中,按下列权限分工负责:

(一)责令具结悔过,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通报批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限价出售或强行收购物资价款在三百元以下(含三百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三百元以上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没收财物折款或者罚款在一百元以下(含一百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由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五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五)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县属及县以下企业,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市、地属企业,由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个人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被查处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查。不服复查决定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被查处的单位或个人也可在上述期限内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复查和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执行;复议决定一经发出,应立即执行。

第十条被查处的单位拒缴罚款和没收款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书面通知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存款中扣缴。

被查处的个人拒缴罚款和没收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其个人收入中扣缴。

第十一条罚款和没收财物折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罚款、没收财物处理的,不再征税,已经征税的,罚款、没收财物时扣除税款。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干扰、阻扰、刁难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以及包庇、纵容投机倒把者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纪,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0: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压煤建>物搬迁工作,充分开发煤炭资源,保证煤炭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搬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与搬迁压煤建>物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搬迁压煤建>物必须贯彻技术经济合理、充分开发煤炭资源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第四条省政府成立压煤搬迁领导小组,由一名副省长任组长,下设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煤矿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压煤建>物搬迁工作的领导,并相应建立健全搬迁工作机构。搬迁任务较大的枣庄市、济>市、泰安市、滕洲市、微山县、邹县、兖州县、肥城县、新泰市和龙口市,由有一名副市长或副县(市、区)长负责压煤搬迁工作,并适当配备>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第五条各级政府搬迁办负责压煤建>物搬迁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
    2023-06-10
    292人看过
  • 山东省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
    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是增加水利投入,改善水利条件,增强农业后劲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坚持实行这项制度,根据中发〔1986〕1号文件和国办发〔198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劳动积累工),是乡镇、村组织农村劳力,采用投劳的形式进行水利建设、改善水利条件的农村集体用工,所建水利工程归集体所有。按规定负担劳动积累工,是每个农村劳力应尽的义务。二、凡年满十八岁至五十五岁的农村男劳力和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农村女劳力,每年应投入十五至二十个水利劳动积累工日。在乡镇、村从事工副业的劳力,本人不能出工的,可以钱顶工或以料顶工。国家从农村选聘的合同制干部、被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录用的农村合同制和轮换制工人、残废军人、烈士直系亲属、民办教师、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农村其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不负担劳动积累工。兴办属社会效益的防洪、除涝等水利工
    2023-02-25
    389人看过
  • 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失效]
    为了落实劳动模范政策,提高劳模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的积极性,特制定《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一、凡是建国以来,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时的待遇,仍执行甘政发〔1981〕375号文件中关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规定。二、凡是1985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省特等劳动模范者,不论其在职与否,仍保持其先进荣誉的,可奖励晋升两级工资;获得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者,不论其在职与否,仍保持其先进荣誉的,可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凡从各种渠道已获得奖励工资的(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为一级的,特等劳模为两级的),不再重复奖励晋升工资。今后被表彰的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工资奖励晋升办法,另行规定。已达到本职务、本岗位最高等级工资的省级劳模,可按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等单位甘劳薪
    2023-04-22
    190人看过
  • 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给体制,逐步解决城镇住房与经济双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专门为最低收入家庭供应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是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供给体制,是为适应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积极推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加快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在向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以实现“居者有其屋”。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供给体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下列城市居民中的住房困难户可租住廉租住房:(一)市(县)民政
    2023-06-10
    414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今年八月,省政府以鲁政发〔1986〕97号文颁发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登记、建筑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违法乱纪的处理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市建筑市场日趋活跃,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择手段牟取私利;有的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势必阻碍建筑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影响我市“七五”计划的实现。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现根据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所有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由市城乡建委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凡未取得以上两证的企业和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二、市属六县和黄岛区县以下集体建安企业及外地建安企业进入市区施工,必
    2023-06-10
    106人看过
  •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经2013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和实施高污染机动车淘汰、限制通行以及车用燃油升级等政策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
    2023-05-01
    427人看过
  • 山东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标准第三章资质审批第四章资质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资质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和项目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公司。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以下简称专营公司)是指在我省境内长期专门从事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是指在我省境内经批准获得单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的企业法人。以下的“开发公司”是专营公司及项目公司的统称。第二章资质标准第四条专营公司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级,项目公司不分等级。第五条项目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有经城市规划、开发主管部门认可的开发项目;2.注册资金不低于100~150万美元,其
    2023-06-10
    170人看过
  • 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失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九月五日乌鲁木齐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尽快改善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推进我市第二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程,根据《关于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全面推广洁净煤的通告》(乌政通〔2005〕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乌鲁木齐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由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二、工作目标根据《关于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全面推广使用洁净煤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严厉查处将原煤运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行为,实现中心城区单位内部燃煤锅炉和城乡结合部5000多台立式燃煤小锅炉推广使用
    2023-06-09
    449人看过
  • 法律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理是怎么样
    投机倒把罪现在现行的《刑法》中删除,与之相近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现在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笼统的以最后一款予以定罪。法律对夫妻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是怎样规定的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能否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呢《解释(二)》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对此
    2023-08-06
    368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同国内的公司、企业、有关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采取中外合资、合作或股份制等方式建设经营的港口码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港口码头”是指新建、改造的港口码头或在港口区域内进行船舶装卸作业的营业性公用码头或企业专用码头。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外国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管理技术等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中国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管理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和岸线使用权折价等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并依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2023-06-08
    230人看过
  •  黄金投机倒把的定义是什么?
    投机倒把行为包括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和物品、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购买紧张商品并加价倒卖、倒卖国家计划提供的物资票证等行为。投机倒把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投机倒把行为查处办法》第六条,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利用机会进行投机活动,包括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欺诈以及操纵价格等手段,以获取暴利。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一)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和物品;(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购买紧张商品,当地加价倒卖;(三)倒卖国家计划提供的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准文件、许可证、许可证、提货凭证、证券;(四)倒卖文物、金银(含金银制品)、外汇;(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六)制造、销售假冒商品
    2024-04-22
    292人看过
  • 河北省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保障职业介绍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介绍,是指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运用劳动力市场机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下同)沟通联系,帮助双方实现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职业介绍活动,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平等竞争、协商一致、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二)有明确的服务项目;(三)有适应职业介绍功能的固定场所、工作设施和设备;(四)有必备的开办经费;
    2023-06-10
    294人看过
  • 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案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第三章处罚第四章查处权限和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保障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第三条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第四条本规定由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第二章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假冒其他组织或个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牟取利益的。第六条伪造经济合同,骗买骗卖,牟取利益的。第七条为不法分子提供合同文书,牟取利益的。第八条非法转包经济合同,从中渔利的。第九条把经济合同作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牟取利益的。第十条利用经济合同倒
    2023-06-05
    123人看过
  • 山东省枣庄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经营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向境内、境外销售(预售)商品房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系指经批准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房地产单位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向境内、外销售(包括预售、定向开发)的交易行为。商品房的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竣工交付前进行的收取定金,并签订房屋预订、预约、订购合约的行为。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枣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枣庄市房地产交易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枣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薛城、峄城、山亭、台儿庄四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枣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2023-06-10
    214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投机倒把暂行条例》失效后,处罚贩私的应适用什么法规法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1
      部分行为归入非法经营行为,另一部分投机倒把行为已视为合法经营行为。要看行为具体性质。
    •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21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包括粮票、柴油票、汽油票等;“批件”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物资调拨、分配、进出口的批文(件)以及物资供应指标、运输工具指标等;“执照”包括营业执照等。
    • 投机倒把煤场行政处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06
      现在又有一个问题,我们本来商量引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即可以罚款,也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煤场没有与企业约定,签订协议书;我们就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进行处罚。因为煤场也不是故意的,是煤场行业恶性竞争的结果。现在1月15日国务院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宣布失效,但案件已经立案了,可否运用这个条例进行处罚,指点、指导!
    • 法律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理是怎么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13
      投机倒把罪现在现行的《刑法》中删除,与之相近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
    • 法律上规定的哪些是投机倒把罪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投机倒把罪”已在现行的《刑法》中删除,与之相近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