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知识总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7 20:52:03 401 人看过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的不正当行为和情节,给予违法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吊销营业执照

(二)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刑事责任

二、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仿冒行为的表现: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四、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1.虚假宣传行为是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广告的经营者的相关义务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5: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同时,在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焦点:如何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侵犯用户
    2023-06-09
    83人看过
  • 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利益衡量(下)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解决途径之提出知识产权的滥用是权利行使方式上的失当,所以笔者以为,寻求法律对此问题的解决途径首先应从分析权利的本质入手,通过利益衡量决定权利冲突(其背后的实质即为利益冲突)时应偏向哪一方的利益,然后对此利益给予权利本身的保护。自19世纪以来,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众说纷纭,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如利益说、力量说等。(1)利益说。此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德国法学家耶-林是其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生活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因此权利无非是法律保护的利益”。[20]但此说也受到批评,认为它将权利与权利所保护的利益混为一谈。(2)力量说。此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支配力,尤其是对于相对人的支配力。该学说又细分为两类:一为意思力量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确认的意思自由和意思支配力。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尼和**赛德。另一为法律
    2023-06-12
    387人看过
  • 正推进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某某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法制办、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积极推进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出台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工作,工商总局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版权局积极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某某介绍,去年共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100万件,达到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去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是35.9万件,位居全世界第二位。此外,法制办、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积极推进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出台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工作,相关草案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媒体了解到,工商总局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版权局积极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农业部、林业局推进《种子法》修订工作,将植物新品种专列为一章。科技部形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环境保护部
    2023-04-24
    184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联想集团、用友软件公司、中软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023-06-08
    479人看过
  • 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七)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八)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九)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十)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2023-06-08
    313人看过
  • 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对于这次的修订,作为修订前的修订草案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一、这次修订的必要性: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比如,对实践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未做例举,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等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等等。因此,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必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根据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
    2023-04-24
    18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大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日前在上海举行的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2005上海国际研讨会上透露,《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进行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将其列入明年的日程。张穹全程参与了《公司法》的修订,他表示,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市场准入制度上降低了门槛,而《公司法》的修订在完善我国市场准入制度上的效果,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市场主体准入把关部门,也就是工商部门的工作落实和体现,这就给工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认为,一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公司登记法规要作相应的修改,另一方面,要在贯彻实施《公司法》的过程中不断总结,也要加强新《公司法》的培训。张穹透露,和市场准入相关的另外几部法律也将有重大变化,其中,受人关注的《反垄断法》加快了立法步伐,争取今年年底提交国务院讨论,广受关注的《破产法》也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在研讨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透露,我国将总结企业登记实践经验,借
    2023-06-08
    331人看过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坐牢吗
    1、民事责任。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2、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3、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中也有刑事制裁的规定。刑法也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罪行之一予以制裁。在学习中应注意各种法律之间的衔接。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
    2023-03-26
    66人看过
  • 知识产权中的不正当竞争有哪些
    有很多朋友问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的问题,我来回答一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现代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外,还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两类关系都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它与知识产权法一样,同属民事范畴。不正当竞争概念最早出现时,主要是指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冒用竞争对手的商品标识,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以及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最早出现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识产权有关权利的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的三项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目标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无论是商
    2023-02-23
    75人看过
  •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点可概括为:(1)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只有在经营活动中即在竞争中才能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2)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正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排他性或伤他性的行为,是以侵害相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是阻碍市场竞争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1)商品假冒行为。它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
    2023-06-08
    131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前言在八十年代中后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时,我就曾多次接触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但由于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颁行,诸多被侵权的企业虽明知自己的权利遭到非法侵害,却苦于缺乏法律依据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者的嚣张势力,只能徒呼奈何。从那时起,我就一直关注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法制的进展情况。因为我知道,经济是一国之根本,而构成我国经济基础的正是许许多多的企业,只有切实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只有令其规范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才能使我国的经济在更为健康和文明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因此,自1998年起,我把自己的业务重点从版权领域逐步调整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领域中来。目前在我经办的案件中,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已占到百分之八十左右。随着大量地接触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尤其是通过“瑞典伊萨博格·瑞特公司诉广东中山古镇德宝厂等”、“汇丽地板诉深圳森林王”案和“上海东方网诉
    2023-06-08
    148人看过
  • 工商总局: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于4月11日至12日到广东调研指导工作。张茅强调,大力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在听取广东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关于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汇报后,张茅指出,广东工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很多工作在全国走在前列。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广州、东莞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改革试点,在惠州深化公司注册资本改革试点,都有良好的开局,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他希望广东工商部门进一步开拓创新,为全国工商系统改革创新提供有益的经验。张茅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认真落实好当前重点工作。要积极服务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加大广告战略实施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特别
    2023-06-05
    50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知名商品的认定并非易事,它必须经相关机构的认定,才能得到保护。本文旨在以知名商品的知名性认定依据为基础,结合具体的司法判例,浅谈对其进行的法律保护。一、知名商品的法律含义《不正当竞争解释》第1条第1款将知名商品解释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这是一个十分概括性的概念,并没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性。一些地方性法规则采取了列举法对知名商品作了界定。例如:《上海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品或者著名商品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知名商品的特点作以下几点归纳:(一)指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度商品特
    2023-04-24
    222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
    2023-06-07
    249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反不正当竞争常识是怎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
    • 反不正当竞争常识包括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12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
    • 办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共多少钱?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9
      无论是哪国的竞争法,其所规制的违法行为无外乎有三类: (1)横向垄断行为:即处于同一市场的多个公司之间实施的违反竞争法的行为; (2)纵向垄断行为:单个公司在一个、甚至多个市场所实施的违反竞争法的行为; (3)合并与并购行为等。你所提到的行为究竟属于第一类行为还是第二类行为很难说,因为两家公司的意图在没有充分证据且未接受执法机关调查与分析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定论。如果它们的意图不仅在于相互竞争,也在于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哪一年《第一章总则》所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何意义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0
      一是从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进行了规范,形成了法律竞合。例如,注册商标同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对象;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可同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二是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有专项立法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