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吗
律师解答: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法院应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这是学理所称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人认为,只要合同双方对保险条款有争议就应直接适用这条规定。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第一,在适用上规则应优先于原则,只有在规则不敷应用之际才能适用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条款的一个原则,如果不顾其他解释规则而径直适用,势必会破坏保险法的规则体系。第二,保险合同毕竟经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投保人还是有很大程度意思自由的,倘若盲目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便是否定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属性。第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经公正的第三人(金融监管部门)订立或审查,对合同双方的利益已作了适当的平衡,不必过分地偏袒投保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先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再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不过,由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更具体,在适用时应优先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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