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法律问题概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8:51:53 269 人看过

在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上,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看到,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条文。如果你和你的一个朋友或者更多朋友一起合资做生意,那么你们就是合伙人。作为合伙人,你们需要签订合同来使这件事成立,你们一起投资的资金需要一起管理,赚到的钱是共有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人追偿的条件

1、追偿主体适格。也就是说这种追偿是合伙人内部的债务求偿,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中的债务人是未向合伙企业清偿企业债务或者少于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如数清偿的合伙人不是追偿酌对象。

2、追偿理由的充足和范围确定。追偿的理由,是自己向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清偿连带债务时超过合伙企业内部确定的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的范围也仅限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3、追偿前提的存在。也就是在行使追偿权时,各个合伙人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如果不能确定份额,已清偿的合伙人是否超额清偿就很难得到认定。

4、追偿方式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是自行催讨追偿,但也可以提起诉讼追偿。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是在自行催讨无望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追偿,但是直接选择诉讼追偿也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4日 00: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伙人相关文章
  • 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概述
    第三节企业总法律顾问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特征1.层次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负责人在法律方面的高级参谋和助手。相当一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同时兼任企业的高级副总裁。2.要求严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精通法律,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3.职权重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和安排做出全面的部署。企业总法律顾问不仅直接参加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决策,而且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4.责任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全面负责
    2023-06-09
    458人看过
  • 有限合伙企业概述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红杉都是合伙制企业。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陆续成立,为中国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部分区别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
    2023-04-24
    464人看过
  • 有限合伙企业概述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红杉都是合伙制企业。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陆续成立,为中国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部分区别(一)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
    2023-03-17
    378人看过
  • 普通合伙企业概述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有限责任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2023-06-06
    163人看过
  • 个人合伙会遇到什么法律问题?
    1.自然人之间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如何确定其法律关系性质?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共同承担风险的合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2.自然人之间在合同中既约定共负盈亏,又约定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共负盈亏的约定与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约定相互矛盾,应视为约定不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实际共负盈亏的,则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协商明确其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关系处理。3.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
    2023-06-06
    452人看过
  • 人身自由法律概述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的人身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公民从事各种政治活动,参加国家管理就是一句空话,人身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提出的“天赋人权”口号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而写入了资产阶级宪法之中,中国宪法和刑法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023-06-08
    347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伙人
    词条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更多>

    #合伙人
    相关咨询
    • 常年法律顾问概述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常年法律顾问的含义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外聘的律师。该外聘律师与公司、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是长期的稳定的业务关系(至少聘期在一年以上),为聘任单位内部管理、经营决策、公司运作、对外投资等事项提供持续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法律分析论证、审查起草合同、参与谈判,律师见证等。 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含义 本合同所称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乙方指派的律师在约定的服务范围内
    • 合伙人继承遗产的法律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20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伙企业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给合伙人的继承人:(一) 继承人不想成为合伙人;(二) 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但继承人未取得资格;(三) 合伙协议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合伙人退伙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04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如下: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
    • 个人合伙经营所需的法律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11
      你所遇到的问题和你咨询的问题与你对合伙法律关系不了解有关。合伙法律关系中包含对内、对外两种关系,对内关系是指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对外关系是指合伙人同与合伙业务有关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对内关系按照合伙协议调整;在对外关系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全体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由于你在散伙时只注重了对内关系(签订了散伙协议),没有慎重考虑对
    • 关于合伙人退伙的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10
      答: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