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田建民(化名)夫妇起诉被告北京永康乃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
原告田建民夫妇诉称,二原告之子小勇2005年7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同年7月底被被告通过河北人才交流中心招聘为被告公司业务员。自2005年8月6日小勇参加由被告组织的岗前培训。8月14日,天气炎热气压低湿度大,被告为了完成自己的培训计划,无视恶劣天气,仍组织小勇等员工参加长度为17公里的拉练,致使小勇在跑至14公里处突然中暑晕倒,送入医院经抢救8天后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小勇死因为中暑、热射病。
同年9月14日,二原告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10日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小勇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原告认为,被告无视恶劣天气,组织小勇等人参加超长距离拉练,致使小勇中暑死亡,给二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冷藏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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