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7:51:14 100 人看过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一、进入合租房盗窃是入户盗窃吗

关于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入户盗窃。理由是“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范围应限于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与相对隔离的场所。本案中合租房内居住的王某和邓某是陌生人,无亲属关系,尽管每个人租住的一室可以单独上锁,但合租房内的过道、客厅等都是与他人共用的,属于集体活动场所,不特定的外人受其他承租人邀请也可进出该套房,故不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户”。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虽与郑某合租一套房屋,有公用面积,但亦有自己独立的生活起居空间,并非集体活动场所。并且王某与邓某合租了近两年,长期租住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与外界和他人相对隔离。故应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并且随着城市的发展,类似被害人这种情况的合租模式较为普遍,如不认定为“入户”,则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盗窃罪数额没到怎么处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法定情形,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成立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如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根据案件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七、四十九条规定,予以拘留,或拘留并处罚款,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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