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37号文)
1、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项目设立或增资的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增资的可行性报告);
4、进口设备清单(写明设备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进口国别),并折算成万美元;
5、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享受鼓励类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目录的企业需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如属增资项目,需附公司上年度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鼓励项目确认书
外资审批管理处
(一)企业涉及许可证产品出口规模的核定
企业设立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应将下列材料报送市外资委,经外资委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审批,批准后企业凭批复申办出口许可证:
1、企业设立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
企业设立后,原经批准生产的非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因国家政策调整纳入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企业可向市外资委申请核定出口规模,由市外资委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批准后,企业凭批复申领出口许可证。申请核定出口规模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的报告(原件);
2、企业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营合同、公司章程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二)每年涉及许可证产品出口计划的申报
1、每年10月前,经外经贸部核准过涉及许可证产品出口规模的企业可向市外资委申报下年度出口计划,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外经贸部核发的出口规模批复。
2、由市外资委审核汇总后报外经贸部。
3、由市外资委将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计划转发通知申请企业。
4、申请企业凭通知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手续。
(三)申请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企业取得外经贸部核定出口规模的批文后,提出申办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手续,由审批管理机关转报外经贸部。报送材料如下:
①企业申请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原件);
②企业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有效出口合同(原件);
③外经贸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合营合同、章程、验资报告;
④企业申请出口列入管制的品种,必须提供进口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进口许可证明(一般必须是正本证明,欧洲国家的可以是复印件,美国的必须凭美国辑毒署的批准函),若上述产品出口须经第三国(或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所有文件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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