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1、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综合上面所说的,教育设施而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那么这种行为是会由直接的负责人员进行承担责任,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就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不管是过失还是属于明知故犯都需要接受到刑事的处罚,这样才能保障到学生的安全。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能判多久
根据刑法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一般情况下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401人看过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270人看过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27人看过
-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有哪些?
478人看过
-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有哪些?
430人看过
-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
414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1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
-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9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有: 1.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2.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3.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4.客观上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12-061、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有哪些构成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8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10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三)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