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赣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申请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具有符合规定的购房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6、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赣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未婚的职工需提供:管理中心统一格式的未婚声明
受委托贷款银行一类还款账户原件
首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30%,第二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40%的首付款发票原件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署的《贷款担保与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诚信承诺书》原件
《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如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管理中心统一格式的面谈笔录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原件
三、赣州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
1、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证明并填写申请审批书,提出贷款申请。初审人员根据申请人材料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2、贷款审核:审核人复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3、贷款审批:审批人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落实抵押担保后发放贷款;审批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还资料。
四、赣州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发布)
第11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26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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