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7:04:53 490 人看过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规定

(一)合同的特征方面

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提供借款,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二)合同的效力方面

1、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2、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

(1)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前述无效的原因,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当事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但合同本身不存在前述无效的原因,应认定为有效。

(3)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三)合同的担保方面

1、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也未表明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认定为保证人。

2、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其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合同的利息方面

1、关于没有约定利息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一律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

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若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利息。但在其他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具体利息标准,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2、关于利息率的规定:

其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一律有效。

其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其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不满36%的,约定有效,但超过24%的部

分,不受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即出借人主张该部分利息的,法律不予支持,但如果借款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3、关于“利滚利”的问题:

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则“利滚利”的约定有效;如果超过24%,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利滚利”。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滚利”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否则,出借人不得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的部分。

4、关于逾期利率的问题: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分如下情况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则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C、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一,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5、关于当事人自愿支付利息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二)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三)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四)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五)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

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六)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三、民间借贷合同不给当事人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何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给当事人也是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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