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不仅是公共环境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也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关注的重点是,在法律视角下,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缺陷应如何构建的问题,以为我国解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提供可资借鉴的解决路径。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基本内涵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概念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作为突发事件下的子概念是一个模糊但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一般来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极端形式的紧急状态和普通状态两方面,如自然灾害等(包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破坏事故),还有紧急状态宣布等,“紧急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而非事实状态。”本文的分析主要限定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上。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表述为,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基于此,我们认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在瞬间或短时间内大量排放污染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恶性事件。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污染物不明及处理的艰巨性等特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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