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房屋面积误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其中指出,若出卖方交付给使用者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出入,并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此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则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当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而对于买受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此时买受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此基础上,如果买受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应当由买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方;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都应当由出卖方退还给买受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受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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