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与作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6 07:29:12 230 人看过

一、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与作用

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与作用如下: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5.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年度书面材料情况;

6.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二、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情况

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情况: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其他。

三、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接受举报投诉;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分流;调查处理;跟踪答复;结案归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n(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n(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n(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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