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出资后,可能出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一、法律对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再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分红权能单独转让。股东可以对其享有的股权中的部分权利予以让渡和放弃。这是股东的意思自治,法律并不干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公司如何变更股东
公司股东变更的,需要向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还应向股东签发具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将变更后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如果股东变更后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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