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阎晓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院2号(住宅)楼1604号。
法定代表人李璐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冬晓,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63号,现住址北京交通大学网易公寓245。
委托代理人朱培哲,女,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小东关2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小区龙回苑1单元201室。
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简称电影频道)诉被告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夸克创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电影频道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崔可,夸克创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冬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影频道诉称:我中心是覆盖全国的专业性电影频道,2002年投资拍摄了电视电影《真假哥窑瓶》,我中心享有该影片全部版权。现我中心发现夸克创动公司在其网站“夸克网”(网址:www.qacor.com)上向公众提供该影片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在播放时添加广告。我中心发现夸克创动公司的上述行为后,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委托律师发函主张权利,但夸克创动公司置之不理。夸克创动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中心的著作权,故我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夸克创动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电视电影《真假哥窑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2043.50元。
夸克创动公司辩称:电影频道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影片的著作权,我公司使用涉案影片获得了授权,并支付了费用。我公司认为电影频道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提出的经济损失数额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电影频道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8日,电影频道与吉林省大地影视广告公司(简称大地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大地公司为电影频道承制电视电影《真假哥窑瓶》,电影频道支付承制费49万元,影片著作权归电影频道所有。电视电影《真假哥窑瓶》署名“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出品”。电影频道提出“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和“电影频道”均是其简称。夸克创动公司对“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即本案原告电影频道提出质疑,但未举证证明在本案原告电影频道以外另有一家名为“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或单独名为“电影频道”的单位。
2008年5月29日,电影频道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网址为www.qacor.com的网站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915号公证书显示:在地址栏直接输入www.qacor.com进入“夸克网”,该网站提供《真假哥窑瓶》影片的免费在线观看和免费下载,影片分为上集、中集和下集;“夸克网”的广告服务中“视频广告形式演示”中包括“片头广告”、“缓冲广告”、“片中插播广告”、“片中提示标版”和“特约播映标版”等,并公布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友情链接”中的合作网站中包括“网易”;“夸克电影正版网络联盟”中也有“网易”。
2008年6月4日,电影频道再次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916号公证书显示:通过www.163.com登录网易,也可以进入“夸克网”在线观看影片《真假哥窑瓶》,影片也分为上集、中集和下集,各集的片头分别有约15秒的广告。
夸克创动公司认可“夸克网”是其经营的网站,影片《真假哥窑瓶》于2007年11月上传,但提出其通过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简称紫禁城公司)从北京中影第一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简称中影一公司)获得了该影片的非独家网络播映权。同时,夸克创动公司提出通过“网易”进入其网站播放的《真假哥窑瓶》中的广告,与其无关,但未说明其与“网易”的关系。电影频道认可夸克创动公司提出的上传时间。
2008年6月10日,电影频道就上述使用行为向夸克创动公司发送律师函。夸克创动公司于2008年6月将影片《真假哥窑瓶》从网站上删除。
电影频道为包括本次诉讼在内的两个案件共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4060元、特快专递邮费49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公证书、律师函、律师费、公证费、特快专递邮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根据电影频道与大地公司的合同,以及影片《真假哥窑瓶》上的署名,可以认定电影频道是该影片的著作权人。夸克创动公司虽对电影频道的身份提出异议,但其并未就署名情况提交反证,也不能举证证明在本案原告电影频道之外还存在一个名为“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或单独名为“电影频道”的单位。因此,夸克创动公司的该项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夸克创动公司在其网站“夸克网”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真假哥窑瓶》一片的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应当征得电影频道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夸克创动公司并未就此提交证据,故其行为侵犯了电影频道对影片《真假哥窑瓶》享有的著作权。关于夸克创动公司提出其使用影片是通过紫禁城公司从中影一公司获得授权的抗辩理由,因其不能举证证明中影一公司或紫禁城公司享有影片《真假哥窑瓶》的著作权,故仅凭其与紫禁城公司和中影一公司的授权关系,不能证明其使用具有合法性。对于夸克创动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鉴于夸克创动公司已经将涉案影片从其网站上删除,故对于电影频道要求其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不再处理。就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时间和情节、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电影频道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酌情判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六万元;
二、驳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1元,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负担241元(已交纳);由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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