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害人能不能阅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08:12:53 129 人看过

公安机关应当将立案材料、证据同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将移送案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但是,没有义务告知被害人移送审查起诉。被害人对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知道的少,知情权也很少。所以当认为办案不公时,难免会误会暗箱操作,对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产生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阅卷。

一、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里有明文的规定:凡是由公安机关侦查并且结案的每一案件,都应该是做到罪犯的犯罪事实清楚,为案件所提交的各项证据充分正确,并且写出关于是否起诉的意见书,和所有的相关案卷材料以及证据一并移送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由检查员最终审查决定。这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时候,有几点必须要查明:

(一)关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诉讼所提交拥有的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犯罪人所犯的罪行是否真实成立,罪名是否正确。

(二)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未被发现的其他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案件是不是可以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没有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审查起诉告知书就是指对案件审理完毕,将此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接着,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所移送来的案件进行仔细的核查和审查,会根据审查结果来决定对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结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如果决定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告,如果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想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下一步的公诉。注意这个时间要求是在被告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才可以。

所以,当诉讼当事人收到审查起诉告知书的时候,说明刑事案件已经到了人民检察院的进行公开审查的阶段。只有等审查之后才开始正式进行起诉。

二、公安指定管辖了给哪个检察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指定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三、检察院公诉科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1、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内勤收案。内勤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分案方式将案件移送承办人,并将收案和分案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

2、承办人应当在收案三日内进行受理审查,经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案件交内勤,内勤当日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

3、受理案件后,一般按照原规定的分案办法及时交承办人办理案件,遇特殊情况由检察长指定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案件承办人自公诉科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案件承办人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摘录。

6、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7、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8、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补充侦查。

9、案件审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意见。

10、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起诉书》、全案卷宗、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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