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6:42:13 242 人看过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等。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照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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