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人是指公司解散之后,在清算过程中接管公司财产处理公司事务的执行人。可以说,在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清算人的选任,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能够忠实、审慎地处理公司清算事务,对于公司清算顺利的开展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由于担任清算人通常是有偿的,法律要求其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应诚信的履行对公司清算的职责,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达到一个理性之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勤勉、谨慎程度。一个清理人即使已经征求过法院的意见,如没有尽到其职责,仍可判为失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由于清算人的工作规则和职权范围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清算程序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人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的决定甚少(如为清算必须而履行的合同)。从清算事务的特征分析,清算人在公司清算期间,须竭尽最大注意,保全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等利益主体之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对清算人而言,并不是社会上普通人作为一般事务处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考虑清算事务的专业性质,理解为按照社会通常观念要求的处于清算人地位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只要清算人违反了法定的清算程序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n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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