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及水上运动场所卫生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5:13:38 484 人看过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包括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以及各种职业病诊断标准,数目很多。凡是GBZ开头的都是强制性的,GBZ/T开头的都是推荐性的。

体育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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