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
“××楼盘清盘价2888元”,其实2888元后面还有一个比标点符号还小的“起”字,想用这个价格购买,根本不可能;“车程只要十分钟”,可十分钟仅仅是理论上的时间……成都市房管局、成都市工商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对房产广告的更多内容进行了规范。
宣传词语随便使用要处罚
“火爆”“甩卖”“抢购”……以后楼盘广告再用这些词,就要遭查处了。《通知》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家、独一无二、尊、极、豪、顶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甩卖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类似的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特价房必须注明房源限量
《通知》规定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述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标明价格有效期。因户型、位置不同,价格有差异不好表述时,建议使用“均价”描述房地产价格,“均价”应为所售房产全部面积的平均价;对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对于广告中有限量特价房内容的,必须注明限量套数,限量特价有效期。限量特价房销售结束(签订购房合同)后,广告中不得再有限量特价房的内容。
位置示意图应当比例适当
此外,楼盘位置、面积都要清楚标明。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项目的具体位置,且应标明该项目的所属区(市)县行政范围。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适当。房地产项目位置的表述有参照物的,应以该项目与参照物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为准,不得以所需车程、时间进行表述。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房屋出租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标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同时,房地产广告有附赠内容表述的,应当准确标明附赠物品的品牌和数量。房地产广告中表述的附赠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公益设施设备及其他市政设施设备等,如不在项目规划范围内或正在规划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载明。
未经许可不得发布申领优惠卡
同时,《通知》对于一些楼盘取得预售资格之前发行“优惠卡”“会员卡”等变相预售的方式也明令禁止,规定房地产销售广告中应载明房地产销售准(预)售证号。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发布申领“优惠卡”、“会员卡”等涉嫌预售行为的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也不得出现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载明的承诺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市房产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抄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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