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理人如何行使代理权?
尊敬的首席法官和法官:
受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委派,我们担任本案的上诉代理人。经审查案卷,参加庭审,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支付扣款确认表意见
支付扣款确认表无效,上诉人408991.2元工程款不予相应扣除。
首先,上诉人专门就征收事项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征收委托书,委托“江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征收全部工程款。因此,所有托收信息只能由“江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确认,被上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黄某不是托收函利益内幕人,黄某无权、无能力核对“款项”。被上诉人未向委托收款单位确认付款,有明显过错。黄某知道自己无权收钱,不知道收钱信息,也没有能力查看“付款”信息,但擅自确认,也有过错。黄某签署确认书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擅自代理行为,被上诉人明知属于擅自代理行为,上诉人对确认书从不知情,也从不承认。因此,确认表应视为无效。
第二,“扣除”对于上诉人来说,第一个是“应收工程款”。只有在确认这些资金应由上诉人收取后,被上诉人才能要求“扣除”。由于上诉人在征收委托书中明确委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工程款全部归集”,只有**分公司才能确定工程款是否应当归集扣除。黄先生不是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代理人,被上诉人与未取得相应授权的黄先生确认,未通知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直接影响分行收取项目资金,违反上诉人的明确授权。因此,同样,黄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也应被视为无效。第三,黄先生的代理权限是“以我公司名义处理商务谈判过程中的相关事务,洽谈合同,代理项目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项”,黄某签署确认书的行为已超出了上诉人根据委托书的授权,也属于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1。黄某行使代理权时,必须以原告的名义,其个人姓名不在授权范围内。在确认书中,黄某在“确认人”处签字时没有注明上诉人代理人的身份,只是在个人姓名上签字,而“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刷体姓名不在“确认人”处。因此,黄某在“确认人”处以个人名义签名不属于委托书范围,属于其个人行为,不应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
黄先生在行使代理权和签署其他法律文件时,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被上诉人也知道这一点。
例如,黄先生在12月26日以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时,严格遵守了《委托书》的要求。首先,黄先生标明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其次,上诉人在委托书中明确授予黄先生签订合同的权利。黄先生在合同上的签字属于委托代理人的行为。
但值得注意的是,黄某签署《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是为了行使“委托书”的权力,《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并没有授予黄某任何权利。一审认为,“在双方签订的《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中,确认黄先生是某公司履行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应认定为代表某公司所为”,这显然是错误的。
2.““支付和扣划确认”不属于“谈判过程中的业务”,也不属于“合同谈判”,也不属于“项目业务、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明确授权**分公司代收全部工程款。
-
共同代理中代理权如何行使
398人看过
-
代理人如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459人看过
-
诉讼代理人如何行使权力?
80人看过
-
如何申请电信工程承包代理资格
174人看过
-
电信工程承包资质如何申请代理
186人看过
-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原则
438人看过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
如何合理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1(1)什么是合同的代位权如何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
-
行政诉讼案件代理权限如何行使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1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
如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8一、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如何处理呢?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7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
代理权限到期后,代理人继续行驶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5代理权限到期代理人擅自继续行驶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属无权代理行为,而该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当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及相对人都应该遵循并如约履行; (2)当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人的继续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被代理人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