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理人如何行使代理权?
尊敬的首席法官和法官:
受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委派,我们担任本案的上诉代理人。经审查案卷,参加庭审,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支付扣款确认表意见
支付扣款确认表无效,上诉人408991.2元工程款不予相应扣除。
首先,上诉人专门就征收事项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征收委托书,委托“江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征收全部工程款。因此,所有托收信息只能由“江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确认,被上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黄某不是托收函利益内幕人,黄某无权、无能力核对“款项”。被上诉人未向委托收款单位确认付款,有明显过错。黄某知道自己无权收钱,不知道收钱信息,也没有能力查看“付款”信息,但擅自确认,也有过错。黄某签署确认书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擅自代理行为,被上诉人明知属于擅自代理行为,上诉人对确认书从不知情,也从不承认。因此,确认表应视为无效。
第二,“扣除”对于上诉人来说,第一个是“应收工程款”。只有在确认这些资金应由上诉人收取后,被上诉人才能要求“扣除”。由于上诉人在征收委托书中明确委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工程款全部归集”,只有**分公司才能确定工程款是否应当归集扣除。黄先生不是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代理人,被上诉人与未取得相应授权的黄先生确认,未通知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直接影响分行收取项目资金,违反上诉人的明确授权。因此,同样,黄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也应被视为无效。第三,黄先生的代理权限是“以我公司名义处理商务谈判过程中的相关事务,洽谈合同,代理项目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项”,黄某签署确认书的行为已超出了上诉人根据委托书的授权,也属于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1。黄某行使代理权时,必须以原告的名义,其个人姓名不在授权范围内。在确认书中,黄某在“确认人”处签字时没有注明上诉人代理人的身份,只是在个人姓名上签字,而“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刷体姓名不在“确认人”处。因此,黄某在“确认人”处以个人名义签名不属于委托书范围,属于其个人行为,不应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
黄先生在行使代理权和签署其他法律文件时,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被上诉人也知道这一点。
例如,黄先生在12月26日以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时,严格遵守了《委托书》的要求。首先,黄先生标明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其次,上诉人在委托书中明确授予黄先生签订合同的权利。黄先生在合同上的签字属于委托代理人的行为。
但值得注意的是,黄某签署《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是为了行使“委托书”的权力,《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并没有授予黄某任何权利。一审认为,“在双方签订的《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中,确认黄先生是某公司履行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应认定为代表某公司所为”,这显然是错误的。
2.““支付和扣划确认”不属于“谈判过程中的业务”,也不属于“合同谈判”,也不属于“项目业务、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明确授权**分公司代收全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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