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拆迁安置房可否强制执行
1.农村拆迁安置房在满五年并取得房产证后,可以强制执行。
2.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有期限,若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或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均可执行。
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若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不予支持,包括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等。
二、安置房公证条件介绍
1.对于拆迁安置房,若未取得房产证,则无法进行房产公证。
2.公证的流程包括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部门受理并进行资料审查、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并出具公证书、送达公证书并签字等步骤。
3.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在特定情形下不予办理公证,其中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等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用标准
1.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奖励性补偿费则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
3.这些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n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n(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n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n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n(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n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n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n(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n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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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强制执行拆迁安置要求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31、能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可由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拆迁安置申请。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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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强制执行回迁安置房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05回迁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该回迁房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居住的房屋的,则法院指可以查封该房屋,但不能将其进行拍卖、变卖。 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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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因屋拆迁未安置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2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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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执行后是否可以强制拆迁浙江在线咨询 2023-05-06可以。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执行案件即告执结。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外,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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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执行强制拆迁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2有权执行强制拆迁。 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