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状况如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04:40:34 130 人看过

一、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每一股股份的价值原则上是相同的,因而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多数股东”)便较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少数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二、实体法保护:由于法律传统以及学说体系的差异,各国公司法对少数股东进行保护的方法和程序也存在明显的不同。我国公司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完善

对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完善,应从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缺陷入手。另外,还应在制度层面,借鉴相关经验,从信息披露制度,表决制度,救济制度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对股份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

要完善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最根本的措施就是通过产权多元化,解除一股独大的现状。我国目前大股东持有的多为非流通股,而广大中小股东持有的多为流通股,这种股权结构使得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造成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公平,只顾向投资者索取,而不思回报,在证券市场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要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办到,我国目前进行的国有股减持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鉴于国家没有必要在许多行业中保持控股地位,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股份公司中的国有股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分散持有,然后再逐步上市流通。对于今后新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加大社会公众股的发行比例,使股份公司股权结构逐渐分散化,最终使所有股份上市流通。只有这样才能将股东的利益逐步归于一致,从而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自身的权益。此同时,必须对股份公司现金股利的派发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提高中小股东的回报率,改变股份公司只知索取,不思回报的现状。

(二)对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1.对股份公司董事会运作机制的规范

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多是由董事会做出。因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重点是规范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对董事会的规范应从以下两点入手:(1)要改变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使董事会中有一定数量的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证监会2001年6月提出《关于在股份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许多股份公司聘请了独立董事,但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尽如人意。为了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的选任和报酬应尽可能体现中小股东的意志;为了防止独立董事成为花瓶董事,失去独立性,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宜过长;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的监督,独立董事在所任职的公司应履行一定的职务。(2)加强对董事会成员民事责任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都规定了公司董事的义务,如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懂事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其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却没有具体规定。对此,《公司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其义务时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2.对股份公司监事会运作机制的规范

监事会是在股份公司股东会闭会期间行使监督权的机构。作为公司唯一行使监督权的监事会对目前广泛存在的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却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这是因为,部分监事会成员由大股东控制下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必然代表大股东的利益,难以公正履行监督职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规定的过于概括,缺乏可实施性。如《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但却没有规定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纠正自己的行为时该怎样解决。针对这种弊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股份公司的监事会:(1)增加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因为大股东在董事会有其利益的代表,而中小股东进入董事会的机会较少,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形成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监事会成员中应有适当比例的中小股东的代表。(2)完善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使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如:赋予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帮助审计财物的权利;代表公司对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经理提起诉讼的权利;特殊情况下赋予监事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3)完善监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对监事违规、违法、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三)对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完善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因为大股东及其代理人掌控着股份公司,他们信息来源渠道广泛、真实。而中小股东信息来源比较单一,且受制于自身分析能力,无法准确理解信息含义。只要大股东拥有大量的私人信息,无论中小股东是否有完备的投票权,他们都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并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信息披露制度是弥补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全面、准确掌握公司信息后,中小股东才有可能准确判断自己投资的价值。因此,董事会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和可预见的风险因素等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成员应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2.完善股东质询权制度

股东质询权,即股东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大会议程中的事项向董事和监事提出质问的权利。质询权是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途径。质询权的行使,使股东在股东会中能获得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此作为行使投票权的参考。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质询。但这一规定相当含糊,什么叫做经营股东在什么范围内能提出质询如何提出质询这些问题都是立法上的空白。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有必要对股东质询权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四)对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制度的完善

表决权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也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最薄弱的一环。针对目前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和决策缺乏发言权的现状,有必要对中小股东参与表决的相关制度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1.完善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

所谓大股东表决权限制,是规定一定的持股比例,股东所持股份超过这一比例部分的表决权弱于一般股份,该部分不再是一股一表决权,而是一股以上一表决权。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例占绝对优势,中小股东没有发言权,意志不能够在公司中得以体现,有必要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同时,随着并购和资产重组,有很多公司的股份掌握在关联公司的手中,这些股份实际上已成为公司对自己股份的变相持有。因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立法更应该对股份持有者的表决权做出限制性规定。表决权限制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由法律或章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排除大股东表决权;二是发行无表决权股。在一定情况下排除大股东表决权,有利于解决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利益冲突,防止大股东滥用公司表决权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我国《公司法》未对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做出规定,大股东常利用表决权的优势,使股东大会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议,严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5月18日修订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首次确立了关联交易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记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规定对《公司法》做了有益补充,但将表决权排除仅限于关联交易,而对其它与中小股东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未做规定,因此在将来立法中有必要扩大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范围。

2.完善表决权代理制度

表决权代理制度,是针对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而设计的补救制度。股份公司中小股东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参加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往往不参加股东大会。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中小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行使其表决权。通过这种形式,受托人可以用相对集中的表决权对抗大股东,实现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但是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表决权代理制度虽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有效措施,但它仍然存在弊端,如恶意收购表决权以控制公司等。对此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值得借鉴:股东得于每次股东会,出具公司印发的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除信托事业外,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人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之百分之三,超越之表决权不予计算。一个股东以出具一份委托书,并以委托一人为限,应与股东会开会五日前送达公司。委托书有重复以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销委托者不在此限。我国《公司法》应该借鉴相关经验,在保证公司治理秩序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代理权征集的限制,方便中小股东联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完善累积投票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是我国《公司法》修改中关于投票制度的一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使中小股东的代言人入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为可能,加强了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但是,累积投票制只适用于董事或监事的选举,且适用累积投票制的前提是必须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决议适用。这就极大地缩中小了累积投票制的应用范围。《公司法》应对累计投票制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适应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需要。

(五)对中小股东救济制度的完善

1.完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与自行召集请求权制度

因为董事会一般都由大股东控制,所以当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董事会很可能不召集股东大会。针对这种情况,各国都给予中小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我国《公司法》一百零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可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该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之处:第一,百分之十的持股比例过高,我国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持股比例小,且过于分散,要联合百分之十的中小股东提出申请是很困难的。参照国外公司法立法的标准,将持股比例标准降低,比如百分之三或百分之五比较妥善;第二,若持有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提出召集的请求,董事会仍可以拒不召集。这就使得中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得不到充分的实施和保障,也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为了把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落到实处,《公司法》应该完善这方面的规定,赋予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以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

2.完善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制度是指:在股东大会上决议了对股东产生利害关系的议案,反对的股东要求公司收买自己所持有股份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见我国《公司法》已经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但是仅局限于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持异议态度的情况,没有考虑关联交易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是对资本多数决原则下股东权益不平衡的有益补充。出于对关联交易中小股东法律的保护,我国《公司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此制度。

3.加大对股份公司违规、违法案件的处理力度

尽管我国近年来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力度是比较大的,但仍存在对于一些严重侵犯中小股东利益、亵渎法律尊严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够及时,不够严厉,甚至不够准确的现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股份公司中的一些大股东、管理层通过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来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对一些大股东侵权案件不仅要追究侵权的法人机构的责任,还应当追究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要通过典型案件的查处规范大股东的行为。

4.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制度

有救济才有权利,诉讼是中小股东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制度,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大股东或董事的侵害的时候,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直接诉讼是指,大股东或董事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单个或某一类股东的权益时,由单个或少数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是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把对公司利益的侵害作为诉讼的条件,而且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才能提出请求。这一规定对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做了限制,弱化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力度。《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是《公司法》修改中新增的有关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规定,加强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大进步。但仍过于笼统,对损害股东利益的具体标准、向法院起诉的股东的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的方式和范围等等,都没有做出细节性的规定,不便具体实施。另外,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这是我国第一次就股权的程序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未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加以分类,没有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因此,在这方面,《公司法》仍有待完善。派生诉讼制度、直接诉讼制度以及对股东权的保护程序,在为中小股东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使法院能够通过诉讼的形式对大股东和董事的不当行为做出处理,以纠正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弊端。《公司法》应继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股东的诉讼的范围,取消对股东诉讼的不合理限制。

美国《福布斯》杂志中的一份调查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得越好,其市场效率就越高,市场发展就越健康。然而,目前我国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权利、义务分配还很不合理,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的制衡机制还很不完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极大地弱化。因此,需要对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进一步加以完善,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5日 05: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股东如何控制少数股东
    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取自己的私人利益。在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他们不应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利益。具体来说,首先,为了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应当承担诚实信用义务。他们在为自己的利益行使表决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当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形式的表象下,不应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寻求司法救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2023-05-07
    142人看过
  • 境外法律关于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做法
    根据《公司法》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益是相等的,少数股东也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与多数股东一样的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但是,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由于少数股东较为分散,持股份额少,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影响力小,其所享有的股东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多数股东可以对公司机关发挥控制性的影响,而且多数股东常常同时就是公司机关的核心成员,因而很多情况下多数股东、公司机关乃至中介机构可能会相互勾结侵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并可动用公司资源保护自已,从而使少数股东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一般来说,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害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多数股东。根据《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持股越多,表决权越大。这样多数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其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可能基于自身的利益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损害公
    2023-04-29
    384人看过
  • 保护少数股东的法理依据有哪些
    现代公司的作用基本有二:一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面纱”。法律之所以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使其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目的在于使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东可利用这一“面纱”,将个人财产作量的分割投入到公司中并以该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从而起到减少投资风险,刺激投资的作用。二是股东谋求利益的法律工具。公司作为股东投资经营某项事业时得以利用的法律形式,其有限责任性使投资人能免除后顾之忧,大胆经营以追求更大的利益。可见,现代公司作为为投资人专设的使其在有限的风险下谋求最大利益的法律工具,归根到底,是为股东服务的,保护股东权益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宗旨。尽管现代公司尤其股份公司已成为包括股东、公司、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的立体结构体,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往往受此利益结构的制约,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人的地位并没有因之改变,现代公司的上述基本价值功能也没有改变,对股东包括少数股
    2023-06-12
    411人看过
  • 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是哪些法律上的保护
    一、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是哪些法律上的保护关于少数股东权在法律上的保护如下:1、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中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3、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是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票数怎么确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资本分为金额完全相等的股份,并以持有股份多少为基础和标准决定股东的利益
    2024-01-15
    285人看过
  • 关于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现实中,多数大股东往往利用自己的表决权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中小股东认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侵害自身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会议召集程序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法院撤销公司章程。它的内容在我的网站上有详细的介绍。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
    2023-05-07
    272人看过
  • 对持少数股份股东有什么法律保护,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持少数股份股东有以下法律保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
    2024-05-08
    219人看过
  • 如何处理股东提前退股状况
    可以找注册会计师进行净资产审计,将审计出的企业净资产乘上退股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就可以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一、终止解散公司需要多少股权?按相关法律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公司股东解散有什么条件股东解散公司的条件主要包括:1、具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解除请求等股东解散公司的其他条件。三、退股需要什么手续?个人退股需要办理的手续:(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完成,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2)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对外转让股权要
    2023-06-23
    77人看过
  • 新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
    在公司法理论中,“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最基本基本原则,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常按持股数量多少和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大小将公司的参与者——股东分为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或者叫做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由于该原则的作用,“两类股东之间发生结构性、普遍性的利益冲突也是必然的”。[1]因此,对如何协调两者利益关系,特别是制衡和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维护少数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课题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外法学界长期的研究课题。具体到我国,无论是原《公司法》(93年)还是新订《公司法》均对该方面的研究成果有所体现,比较而言,新订《公司法》更加全面、具体、超前,体现了在该领域制度设计方面的创新,特别是在少数股东权益维护的最后环节——司法救济手段方面有了更强的操作性。归根到底,对这些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避免和化解两类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机制,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下面,笔者试以
    2023-06-13
    499人看过
  •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重要性
    少数股东权益的保障有知情权的保障制度、累计投票制度和表决权的回避制度。股东知情权指的是法律赋予的,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和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和上面有关系的问题。表决权回避制度又叫做表决权排斥制度,指的是某一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时候,该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能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权益遭侵害怎么办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建议先和公司或其他股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受侵害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以下纠纷类型: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解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023-07-01
    265人看过
  • 什么是对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1“资本多数”例外被广泛接受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少数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权和分红比例,但不限于其出资比例。2。累积投票制(非强制性)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一名股东可以投票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可以投票选举一名或多名候选人,而不是投票选举每名董事当选为董事会成员。显然,累积投票制使只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有可能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有“代言人”的希望,使中小股东在遇到严重问题时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与大股东或董事会的利益冲突。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加表决。4。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
    2023-05-02
    440人看过
  • 股东侵权纠纷案-公司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
    [案情]甲公司、乙公司均系丙公司(属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在丙公司全部股本金中,甲公司持有股份55%、乙公司持有18.125%。经丙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任命甲公司人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长提名任命甲公司人员为总经理。甲公司至1998年6月30日向丙公司借款达3971万元。1998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价抵偿。乙公司不认可该协议,并要求丙公司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在产权过户后迅速组织评估。2000年3月7日,丙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对抵债房产进行评估。4月17日,乙公司代表非控股方主张,甲公司利用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与丙公司进行大量关联交易,甲公司以低值高估的房产作价抵债,侵犯公司利益。因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丙公司称无法起诉甲公司。经丙公司非控股股东特别会议决定,委托乙公司作为非控股股东代表
    2023-06-09
    65人看过
  • 企业如何保护股东知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企业如何保护股东知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企业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方式:赋予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的权利。对于公司拒绝查阅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在法律上的保护是如何的关于少数股东权在法
    2024-01-20
    262人看过
  • 高利贷的法律保护状况分析
    高过法定利息部分不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也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高利贷如何去还(一)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二)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三)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利贷属于恶债,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四)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刑事
    2023-07-05
    167人看过
  • 少数股东权益受到什么样的保护
    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便较持少数股份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如果“多数股东”滥用这和优势地位,便会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一、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一)表现形式。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
    2023-04-29
    256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少数股东权法律上有什么保护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07
      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股东平等原则; 2、少数股东的自益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对拥有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是什么样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26
      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规定如下: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 少数股东对股权有哪些保护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少数股东受以下法律保护: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法关于少数股东权有什么法律上的保护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1-12
      关于少数股东权在法律上的保护如下: 1、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中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3、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是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权。
    • 如何加强对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0
      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名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因此,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