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不是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11:21:50 273 人看过

(一)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二)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三)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四)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五)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六)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七)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八)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其他医疗费用

(一)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

(三)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以及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确定应当出院的,从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或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而不记账,然后拿费用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五)因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费用;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七)由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由上述第(五)、(六)、(七)项原因引起的一切后续治疗费用;

(九)不符合市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十)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一)未经广东省或深圳市卫生厅(局)、物价厅(局)、财政厅(局)正式批准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二)未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或已申报但未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及医院自制药品的费用;

(十三)职工社会保险证生效之前或遗失但未挂失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四)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注:凡有上标的项目指已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项目。

附件2

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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