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追讨股份胜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5:21:44 434 人看过

丁xx等4人合伙出资开办公司,实体为xx星招待所,而在工商注册中公司是以另一名合伙人吴xx名义独资登记,招待所经营期间,吴xx将公司独资投资人变更为其妻赵xx,之后,丁xx等3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昨天,记者从罗湖法院了解到,对这起涉及隐名股xx的股权纠纷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原告丁xx、张xx、阎xx3人分别享有公司25%、20%、20%股份,其隐名股xx利益受到保护。该判决已经生效。

利益受损隐名股xx起诉

丁xx说,自己在公司的股份是从朋友手中转让来的,如果知道会带来这么多的麻烦,就不会加入进来了,心生悔意,丁xx还是与另两名隐名股xx张xx、阎xx一起诉诸法律,将吴xx、其妻赵xx及xx星招待所告到法院。

起诉状称,公司原始股xx为5人,于2005年4月1日签订《股xx协议书》,同意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xx路2039号某楼设立宾馆,共同经营旅业,并以吴xx名义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深圳市xx星招待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6月7日核准成立。

招待所经营二年后,丁xx以39万元接手了原始股xx之一王山良持有的25%的股份,并于2007年6月30日就转让一事签订《协议书》。之后,招待所实际投资人变为吴xx、丁xx、张xx、阎xx4人,出资比例为35%、25%、20%、20%。

之后,4个股xx签订《xx星招待所股份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各股xx不得私自转让自己所持股份,即使遇到客观特殊情况,也要全体股xx经公平协商做出决定方可有效。

然而,3位隐名投资人没有想到,2007年7月18日,注册投资人吴xx没有得到3人的同意,擅自将招待所股份转让给其妻赵xx,并在工商局实施了变更。

接着,赵xx以吴xx已与深圳市xx星招待所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为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丁xx、张xx、阎xx3人参与企业经营、分享企业利润。

当丁xx提出,将自己的分红从以往的1万元/月降至8000元/月,也被拒绝。另外两名隐名股xx张xx、阎xx遭遇了不二命运。

3人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深圳市xx星招待所是合伙企业,三原告享有招待所25%、20%、20%的股份;二、被告按原告所占股份支付分红;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辩称独资企业无他人入股

罗湖法院开庭一审,被告一吴xx辩称:自己是莫名其妙的被告,自己占的股份是35%,一个人是没有权利把全部股权转让给赵xx的。现在告自己侵占原告财产是没有道理的。

被告二赵xx,同时又是被告三招待所的注册投资人,辩称:3原告诉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二、三均不认可原告的所谓股权以及由此而享有分红的权利。

赵xx用两点作证,1、吴xx和3原告所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是在2007年6月30日,而吴xx和她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是在6月25日,有5天的差距。

赵xx说,从时间上讲,吴xx与自己签订协议早;从形式上讲,吴xx和自己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是经过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从法律层面讲,自己就是xx星招待所注册登记核准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工商局的资料也没有3名原告的入股资料。

被告二、被告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

隐名股份合法

罗湖法院一审查明事实,认为本案中,吴xx等5名原始股xx共同签订的《股xx协议书》,是5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协议。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xx星招待所是一家合伙出资企业,对外是以吴xx(被告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投资人为吴xx个人,其他股xx为隐名股xx。2006年2月24日和2007年6月30日,公司股权几经转让,最后股xx确认为吴xx、丁xx、张xx和阎xx。其4人于2007年6月30日所签订《xx星招待所股份合作协议书》系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3名原告享有被告三招待所相应股份比例。

法院同时认为,3名原告请求分配红利,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结算招待所所有经营项目产生的共得利润的证据,故3名原告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一吴xx将股权转让其妻赵xx这一事实,法院表示,没有得到其他股xx的同意,该《出资转让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确认xx星招待所是合伙企业,原告丁xx、张xx、阎xx享有该招待所相应股权25%、20%、20%的股份。本案诉讼受理费94元,原告负担44元,三被告连带负担50元。

二审加判分红数额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原审3原告认为,一审虽然确定xx星招待所为合伙公司,但没有支持其提出的按原告所占股份支付分红。丁xx、张xx、阎xx3人认为,一审判定xx星招待所是合伙企业,利益的体现就是分红,故3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分红数额。

一审被告一吴xx、被告二赵xx也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定其与吴xx的转让为无效,无法律依据。理由是,其与吴xx的转让,比吴xx和一审3原告所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早5天。

赵xx说:股权转让有公证处公证,有工商登记,如果没有其他原始股xx的认可,怎会有这些部门出具的手续。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定:其与原审被告一吴xx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xx星招待所应为一人独资企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确认了xx星招待所为合伙企业,一审3名原告为隐名股xx的事实。

对一审3名原告提出的分红数额确定的要求,二审法院以3名原告提供的该招待所早期的分红表,作为计算分红的依据,因此判决被告赵xx和xx星招待所应分别支付原告张xx、阎xx、丁xx分红款项2.4万元、2.4万元、3万元,一审被告一吴xx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公司实际出资人

要按查明事实判决

广xx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本案表面上看是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管理局登记的也是个人独资企业,但是并不能据此就认定企业性质一定是个人独资企业。

孙律师说,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考虑,很多人出资后不愿意成为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出资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过专门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按照查明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8: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份相关文章
  • 隐名股东诉名义股东案由是什么
    隐名股东诉名义股东案由是结合隐名股东起诉的原因确定的,有可能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也有可能是委托合同纠纷。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一、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二、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救济(一)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确认股东资格。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通过
    2023-03-02
    241人看过
  • 股东如何起诉隐名股东赔偿?
    股东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起诉隐名股东赔偿。股东需要根据具体隐名股东的过失,选取不同的方法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一)隐名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纠纷纠纷陈述: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形成的资本是其取得独自人格的前提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基础。对股东而言,资本是其权益体现方式。对债权人而言,资本是债务清偿保证。违反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前,要承担民法典上违约责任,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可向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公司成立后,则属于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有权向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或填补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隐名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如果认定其承担法律责任,隐名股东往往会以自己不是公司股东为借口逃避债务的履行。如果认定显名股东承担责任,而其又通常缺少履行债务经济能力。处理办法:为了维
    2023-06-28
    369人看过
  • 隐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问题探讨
    (案情)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的股权转让纠纷。袁某称2004年6月,双方达成协议书,王某将某网吧股份6万元转让给袁某。但近期,袁某发现原、被告均不是该网吧的法定登记在册股东,故原告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6万元。从原告起诉的材料来看,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其实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简单。被告王某在该网吧并非法定登记在册股东,其身份可能是该网吧的隐名股东。而现行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对外转让股权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该类案件亦属新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应的审判经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对隐名股东的股东权身份确认问题,而该问题是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存在争议。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话,则需追加该网吧的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先行对被告的股东身份进行确认,审理的法律关系就比较复杂。如不在本案中处理的话,则本案需中止审理,等另案隐名股东身份权案件处理好后在审理,但对另案诉讼的提起,也会存在诸多实际问题。
    2023-06-05
    377人看过
  • 隐名股东和干股股东
    隐名股东与干股股东干股股东,系指由其他股东或公司赠与股权而获取股东资格的人。干股的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予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故对干股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实践中也有将接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受贿者股东资格存在争议。本人认为应对受贿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隐名股东要依合同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受到显名股东的监督,而干股股东往往无需承担任何的实际出资义务,往往是以一技之长而为其他股东或公司所青睐,使得其他股东或公司愿意为其出资或向其赠送股权;2、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材料上没有记载,而干股股
    2023-06-09
    474人看过
  • 隐名股东能转让他们的股份吗
    隐名股东的识别。虽然本协议对公司不具约束力,但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仍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对显性股东进行约束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双方不同意隐名股东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确认双方的隐名投资关系,但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2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实践中,一些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完全由著名股东负责,而一些隐名股东则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由于公司的法人性质,公司其他股东有权知道投资者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真正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三。没有非法活动。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例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2023-05-07
    349人看过
  • 股东分类:显名与隐名股东
    首先,如果输入密码错误,一天超过三次,这个卡就会被冻结。这时候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这个银行里面,然后提供一些银行卡的信息,就可以解冻,然后再设一个新的密码就可以了。如果是被法院冻结,则需要知道法院冻结银行卡的原因,如果是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先履行判决或者其他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后才能申请法院解除冻结。此外,还有可能是交易频繁且数量过大,涉嫌违法等原因被冻结,这时候就需要联系银行想办法解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是怎样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具有等同性。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在一定层面上,还是承认隐名股东的客观存在和合法有效性,其权利义务与显名股东一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
    2023-07-03
    102人看过
  • 根据隐名股东隐名的方式不同,可将隐名股东分为协议隐名股东和非协议隐名股东
    协议隐名股东是指隐名投资者与他人协商一致,以他人名义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隐名股东,称之为借名股东。非协议隐名股东是指隐名投资者未与他人协商一致,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或虚拟主体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隐名股东,称之为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冒名股东是指投资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以他人名义或冒充他人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隐名股东。假名股东是指以虚拟的不存在的主体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隐名股东。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协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关系,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依合同约定。依借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借名股东可分为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和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一种信托隐名投资合同关系,借名股东作为信托人将其用于投资的特定财产的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名义股东),由受托人(名义股东)以财产权人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将特定财产向公司投
    2023-06-28
    495人看过
  • 隐名股东退股的隐隐股东怎么行使权利
    隐名股东退股,对于新的隐名股东,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显名股东找隐名股东追偿怎么做可以走执行异议诉讼的途径,向法院出具你们之间的管理协议书,请求法院变更执行人;关于显名股东的损失,你可以基于你们之间管理协议向隐名股东主张赔偿。你手头掌握的证据比较充分,你走诉讼程序申请法院变更是没问题的。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
    2023-07-24
    318人看过
  • 确认隐名股东股东权的方法: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如何认定?
    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隐名股东享有股权吗我国立法尚未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规定,因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隐名股东形成了各种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2、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3、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4、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5、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
    2023-07-12
    444人看过
  • 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擅自变更股份
    1、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擅自变更股权,当然有权转让。隐名股东,是指投资者为逃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簿上记载为他人的。在《公司法解释三》中,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者,名义投资者称为名义股东。《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什么是隐形股东?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簿上记载为股东的人。许多人认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其出资额直接行使股东的权利。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忽视了公司的宣传。作为隐名股东,要保护其合法
    2023-05-02
    375人看过
  •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隐名股东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会存在隐名股东的。从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角度讲,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化,即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其实质应属于股权的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为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具有人合性,即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关系,股权对外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为股份可以依法公开自由转让,具有资合性,但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要求。而本案的公司已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无须由其他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自由转让,从此意义上讲原告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变更股
    2023-02-23
    235人看过
  • 股权转让纠纷,“隐名股东”状告股东败诉
    2006年6月2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以自己是公司“隐名股东”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及分红。2003年10月,李某和董某、黄某协商创办一家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其中约定李某出资6万元。同年12月,李某和董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董某,并分期从公司中获取分红,但协议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履行。2005年底,李某一纸诉状将董某、黄某及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股权转让金及分红近12万元。法院在审理后查明,原告被告确实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但董某、黄某提出李某并没有实际出资,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成立时只有董某及另一案外人何某出资,工商登记中公司股东只载明董某及何某两人。李某就此提出自己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即在现实生活中虽没有在工商登记中载明是公司股东,但却是公司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2023-06-09
    381人看过
  • 隐名股东起诉显名股东纠纷怎么办
    可以书写起诉书到法院直接办理诉讼,隐名股东可以合法的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一、起诉的流程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
    2023-03-15
    53人看过
  • 股东隐名股东怎么定性?
    隐名股东是指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由当事人出具资金,其他人代为出资,并担任公司股东,由出资方实际获取分红,或由代持人按照出资人意愿意愿行使股权的行为。一、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代持的规定?公司法股权转让代持具有如下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依法订立股权代持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二、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是怎样的呢?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是:1、隐名股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3、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三、股权代持协议合法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根据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
    2023-03-20
    24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份
    词条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二是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更多>

    #股份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隐名股东,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09
      一、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二、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是: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
    • 隐名股东司法解释,怎么确定隐名股东的身份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6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
    • 公司出具隐名股东证明,如何确定隐名股东身份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2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
    • 挂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隐名股东的诉讼地位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5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
    • 隐名股东进行隐名股东的流程
      广西在线咨询 2023-11-27
      隐名股东进行显名的流程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得税个人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 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