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年**月**日**时45**分。
地点:
调查人:***记录人:***
调查人工作单位: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调查人:卢某,男,82岁,原是下坡村人,现住沙扒镇南华分街,是中共老党员,解放初在石楼大队(石楼村委会)任干部及曾任下坡村队长,电话:559225315819151078。
问: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天找你是为了解陈马某与陈木某关于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经营权纠纷一事的相关情况。你同意接受调查吗?
答:同意,愿将所知的情况向你如实反映。
问:陈马某的鱼塘是何时推建的,村里人知道吗?
答:陈马某来的鱼塘是1986年推建的,由两台推土机推建的,村里人大家都知道。
问:陈马某在村里原来有几口鱼塘?鱼塘边有什么设施是怎样经营鱼塘的?
答:陈马某原来有在村里有两口鱼塘,鱼塘边有两间红砖屋,陈*来家人在鱼塘养殖鱼和养鹅,并在鱼塘边的两间红砖屋居住。
问:现在陈木某在下坡村经营的鱼塘和责任田原是谁经营的?
答:现在陈木某经营的下坡村鱼塘和责任田原来是陈马某经营的。鱼塘是陈马某暂时租给陈木某经营的,但是否签合同不清楚。
问:陈*来某人原分配的责任田和自建的鱼塘,是否有经过村委会和村集体收回重新调整?
答:原分配的田地从来未曾调整,所有村民的责任田地都是按原来分配。陈马某自建的鱼塘没有调整和收回。
问:当时陈马某经营的鱼塘面积有多大?责任田有多少?
答:鱼塘经营的面积约8亩,责任田有十七亩左右。
问:陈马某经营的两个鱼塘有陈马某责任田在内吗?
答:有部分责任田在鱼塘内,还有和寿场村委会村民调换的责任田在内和开垦部分的荒地形成。当时村集体规定责任田附近的水氹和荒地归所属责任田人使用。
问:陈马某家人是否向陈木某追讨鱼塘和责任田?什么时候开始追讨?
答:一直有追讨,大概是1996年开始追讨,自从陈木某不付鱼塘租金就已经开始追讨,并向石楼管理区多次反映陈木某强占鱼塘和责任田的事实。并要求要回鱼塘和责任田自己家人经营。
问:还有何事实要补充吗?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我没有其他补充、但我以老党员的身份担保说讲属实。
被调查人:卢某
相关知识:
一【可以当做证据】
调查笔录只能证明当事人对土地相关权属存在争议,曾经提请主管部门解决,行政主管机关也确实曾经因此做过调查。但是,只有调查笔录,并没有真实的处理结论,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二【证据的价值】
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三【《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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