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一对房东夫妇委托他人强行违约收铺,结果受托人打砸纵火致铺主一家四口死亡。该案今年4月一审开庭审理。本月12日上午,东莞中院对该案公开一审宣判,15名被告中,一人死刑、一人死缓。房东夫妇赔偿死者家属300万元,获得谅解被依法从轻处罚,刑期都在三年内。主审法官称,现有证据证明房东夫妇事前并不知道放火收铺一事,因此房东夫妇不构成放火罪。
两放火者一审被判死刑和死缓
12日上午10点,长安纵火案15名被告在东莞中院大法庭被集中宣判,旁听席上没有看见本案受害者直系亲属。法院用了约半小时时间宣读判决书,随后一一询问被告人是否要求上诉。整个宣判时间持续不到一个小时。
根据一审宣判,实施具体放火行为的杨X(1990年生,江西人)犯放火罪一审判死刑,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刑三年半,数罪并罚判死刑;东莞市保安服务公司第五服务周XX(1983年生,江西人)因放火罪一审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刑三年,数罪并罚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官还强调刑期内周XX将被限制减刑。
其他12名被告人,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一审分别获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二年半不等。另一名被告人肖XX犯窝藏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犯罪未遂,一审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期间,所有被告都很平静,只有房东妻子李XX一直掩面哭泣。宣判后杨X、周XX表示要上诉,杨X称他只是在长安打工混口饭吃,不知道店铺里有人。如果我知道里面有人是不会放火的,我认为自己应该被判死缓。周XX则称自己当天晚上喝醉了,不知道放火一事,认为自己被判得太重。
另外,一审获刑12年半的被告万XX、获刑7年的万XX、获刑两年九个月的戴XX都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准备上诉。其他被告庭上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房东夫妇一审刑期都在三年内
此案庭审时,受害者家属陈X泉说,检察院对房东戴XX、李XX夫妇和戴XX、陈XX几个收铺事件指使者仅指控寻衅滋事罪,觉得非常不满意。他认为,这四个人是主谋,应该被指控更加严厉的罪名。陈X泉的律师称,寻衅滋事罪一般量刑5年以内,而放火罪量刑最高可判死刑。
当时公诉人在庭上回应称,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房东夫妇叫保安公司收铺,具体用什么方式收,证据显示房东夫妇等四人都不知道。刑法原则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何况目前都不存疑。
法院一审宣判也采用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建议,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戴XX两年九个月、判李XX一年八个月、判戴XX两年九个月、判陈XX五年。其中戴XX称自己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且这些情节都被法院认可,认为对自己的量刑过重。其他三人都表示服判。
法官寄语
本案起因于一起本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但却以生命和自由为代价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房东戴XX、李XX夫妇能够以法律途径解决原本的纠纷,如果陈XX未因此产生谋利的意图,如果周XX等人适可而止、对犯罪手段有所节制,如果杨X放火时听从劝告而离开,等等,均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然而,时光不可倒流,诸多的如果终究换不回逝者的生命,也折抵不了犯罪者的罪行。
法官释疑
房东夫妇为何是寻衅滋事罪而非放火罪?
未指使也没预见放火,仅放任打砸收铺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进一步称,根据本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戴XX夫妇目的是收铺,预料受托人采取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打砸恐吓等方式)应该能够达成目的,没有指使或放任放火的行为。
根据委托中间人保安公司经理陈XX的供述,他只安排周XX对店铺打砸。参与放火的周XX、杨X、宋XX等人供述,放火行为是案发当晚经杨X提议、周XX同意后实施。他们并未将计划放火一事告知陈XX、戴XX、戴XX、李XX。
且根据戴XX等人与陈X泉之间的矛盾程度、案发时商铺楼上租住情况等因素判断,房东戴XX等人不可能预见到周XX等人会采取放火这种极其危险的手段收铺。主审法官称,所以周XX等人放火行为明显超出了开始的寻衅滋事共同故意范围,公诉机关仅指控参与放火的杨X等人6人构成放火罪。但戴XX、李XX、戴XX放任陈XX、周XX等人采取打砸的方式收铺,仅构成寻衅滋事罪。
赔偿310万元,是否能轻判?
家属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宣判现场,媒体没有找到受害人直系亲属,其刑事附带民事的代理律师也没有到场。媒体电话联系该律师,对方表示受害者家属已和被告达成协议撤诉,他也不方便多说。根据法官宣读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房东戴XX、李XX夫妇事后赔偿受害者陈X泉人民币300万元、戴XX赔偿人民币10万元。家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并出具谅解书。
法官解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本案中,三名被告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人民币310万元,家属向法庭出具谅解书,法院依法对戴XX、李XX、戴XX酌情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
收铺纠纷放火致一家四口死亡
根据东莞市检察院关于长安纵火案起诉书内容,东莞长安乌沙社区步步高大道177号利轩楼为戴XX、李XX夫妻(长安乌沙人,均50多岁)二人所有,李XX将该楼4号铺位租给汕头人陈X泉经营某某百货店,合同期限从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2013年5月下旬,房东夫妇想将利轩楼违约收回重建,与陈X泉协商未果。夫妇俩请东莞市保安服务公司第五服务部股东戴XX(戴XX的侄子)及该服务部经理陈XX帮忙收铺,并称事成后给服务部一定报酬。陈XX随后指使服务部保安大队长周XX带人采取打砸等方式逼迫陈X泉搬走,以收回店铺。
2013年5月27日21时许,周XX纠集杨X、罗XX、刘XX、王科、万XX、宋XX、桂XX7人,对某某百货店进行打砸(造成财产损失约300元),并殴打了店主陈X泉(致轻微伤)。次日店主报警,警方找房东李XX了解情况时,对方否认找人收铺。
5月29日20时,陈XX指使周XX继续带人逼迫店主搬离。周纠集杨X、万XX、宋XX、桂XX、万XX5人,经杨X提议后决定通过放火方式恐吓陈X泉,杨X和万XX一起用塑料瓶购买汽油。次日2时许,上述人等带汽油到涉事商铺门口。杨X拉起卷闸门倒入汽油并点燃,店内发生火灾,杨X等人逃离。火灾致使狭小店铺阁楼上的店主妻子赵XX(女,殁年31岁)、儿子陈X鑫(男,8岁)、陈X俊(男,5岁)及弟弟陈X炎(男,31岁,皆为广东汕头人)死亡,某某百货店约20万元财产被烧毁。经法医鉴定,四死者均符合生前烧死。5月31日,上述保安公司员工麦XX、肖XX明知陈XX、周XX实施上述犯罪后,仍驾车送人、送钱送物协助两人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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