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还要求,各地中级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前,高级法院应对其场所、设备等进行考察,条件不具备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中国首例注射死刑纪实
中国将逐步以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广泛反响,它标志着我国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死刑执行制度正向文明化、人道化迈进,这充分展现了我国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精神,是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体体现。
我国首次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是在1997年
当今世界,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执行死刑方式各不相同,有绞刑、电刑、斩首、枪决、注射等,其中枪决和绞刑是各国较多采用的两种执行死刑方式。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行动,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
虽说这仅仅是一件改革执行死刑方法的新尝试,但从古代最原始的五马分尸、车裂、斩首,到现代的枪决,再到今天的药物注射执行死刑,无疑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中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和法制的逐步健全。
1997年11月4日上午9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名罪犯再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被依法使用药物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4名罪犯是运输毒品犯张荣才、赵为金、钱小五和贩卖毒品犯张明华。
自从昆明中院决定使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后,被关押在监所的死刑犯大多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使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由于头一天张荣才等4名死刑犯均已被告知将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因而都有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在押往刑场的路上,他们主动与押送他们的法官、检察官说话,并要烟抽。
9点零5分,执行开始。
当法警让张荣才捋起左衣袖子,仰面躺下时,虽说他们早有思想准备,但真正面临死亡,张荣才还是怔了一下,神情恍惚地捋起左衣袖,按照法警的指示躺了下来。
执行法警发现,张荣才此时四肢有些僵硬、面色变白,眼神中流露出对死亡的恐惧。但总的看来,4名死刑犯临刑前还算清醒。
昆明中院的执行干警用胶带绑扎在死刑犯的左臂,向静脉内注入药物。从整个操作过程来看,和一般医学上的临床静脉注射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地点、对象和所注射的药物不同。在整个注射过程中,法医不停地向张荣才提问:有什么感觉,家住在哪里?家里还有些什么人?
正在接受注射的张荣才回答道:没什么感觉很好,不疼、家住上海,家里还有说着说着,张荣才闭上了眼睛,话音越来越弱,终于断了。数秒后,脉搏消失。
这次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被执行的4名罪犯死亡时间分别是32秒、35秒、40秒、58秒。
执行死刑现场,除依法指挥、执行死刑的法官、执行法警和法医外,还有依法履行临场监督死刑执行职责的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
与使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死刑相比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认为使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不但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在执行死刑刑场的选择、执行死刑的一次性成功率等方面,与枪决相比有很多优势。与此同时,罪犯家属也诚心接受、配合和支持这一死刑执行方式。
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使罪犯没有痛苦的感觉
据了解,昆明中院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药品,不是剧毒性药物,而是采用麻醉及致死药物,使死刑犯没有痛苦的感觉。
1996年5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课题领导小组和实验小组,开始研究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方法。
课题小组首先查阅了国内外大量有关资料,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论证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可行性。其次,他们通过反复比较,排除了使用剧毒药物致死的方法,决定采用麻醉致死的方法。第三,通过在动物身上数千次试验,分析各种拟用药物对肌体的药理作用,以及配制后药物的混浊度、沉淀度和存放期内药效变化程度等,经反复筛选、搭配,最终形成定型配方。其特点是:非剧毒性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生理上无痛苦反应。
昆明中院从1997年3月28日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至今已使用此方法执行了数次死刑。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由法警实施,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昆明中院使用较为先进的监测仪器对被执行对象的血压、心率、呼吸、脑电、血氧饱和度,以及神智、瞳孔、肌张力、皮肤粘膜颜色、面部表情等进行了监测和观察,其结果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2001年9月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专用刑场再次以注射方式对两名罪犯执行死刑。此前,法院将注射执行方式告之了罪犯,罪犯表示认罪和接受注射。其中一名罪犯叫邵曰习,现年25岁,云南潞西市农民,将301克毒品海洛因吞藏于体内,于2000年12月10日被抓获;另一名罪犯叫张孝全,现年30岁,昆明人,将300克毒品海洛因分别藏匿在手提袋和体内,于2000年10月20日被抓获。
13时30分,法警将一名罪犯押进执行间,让其以卧姿躺在专用执行注射台上,把手臂通过隔离玻璃的孔洞伸到注射间,即向死刑执行指挥长报告:罪犯已押入执行间,是否执行死刑,请指示。
指挥长下达命令:依法执行死刑。
在旁边透明观察室中,履行监督权的法官、检察官、承办法官,监督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静脉穿刺后,由执行法警按动电钮,启动专用注射设备。在电脑程序的控制下,只见药水被徐徐推进罪犯体内,仅仅两分钟,罪犯就在无痛苦、无挣扎、神态安祥的状况下死去。
法警随即向指挥长报告了执行时间。指挥长指令法医进行验尸,确认死亡后,便下令死刑执行完毕。
紧接着,以同样的方式、过程和时间,对第二名罪犯注射执行了死刑。
为什么要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昆明中院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昆明中院特邀省、市领导和昆明市政法委、公安、司法、安全各部门领导到死刑执行现场视察。在目睹了药物注射执行死刑之后,有关领导认为,昆明中院的做法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人道精神与原则,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科研成果。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射执行死刑的步骤和程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添置了一些注射执行死刑的必要器械,并着手建立固定执行场所。同时,他们还修改了执行死刑笔录格式和死刑布告特定用语,开始制定注射执行死刑的实施规范。
据昆明中院有关人士介绍,自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以来,大多数人对昆明中院这一举措表示赞赏、支持,但也有些异议。一位广西群众给昆明中院来信认为:罪犯已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太便宜他了。一位受害者的亲属表示,让罪大恶极的人通过注射的方法死亡,他咽不下这口气。
群众的这种心情,特别是受害者的复仇心态,是能够让人理解的。与人类原始社会实行了几千年的以血复仇制度相比较,死刑制度标志着人类文明与进步。而死刑制度在每个国家都经历了由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发展过程。
使用枪决,还是使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都是法律规定允许的,究竟使用哪一种方法更好些?
有关人士认为,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惩罚方式,剥夺的是罪犯的生命权,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使用最简单、最经济的方法,从肉体上消灭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彻底铲除了犯罪人重新犯罪的条件;另一方面,执行死刑所产生的效应,必然能够最大程度地阻止其他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执行死刑还有一个潜在的功能,就是死刑能够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抚慰人们的报复心理。
许多人士认为,从整个人类进步的高度来进行理性思考,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要比枪决文明得多。应该说,改革执行死刑方式,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是现代人类文明所要求的价值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意识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加强,在刑罚思想方面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观念的逐步淡化,人们也就会理解和赞同用更文明的方式执行死刑了。
中新社2001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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