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22:10:39 281 人看过

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拒收标的物;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法律其他规定等。

民法典对买受人在检验期间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异议的内容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规定通知时间的限制是为了让出卖人尽快知道情况,及时解决纠纷,加速和促进商品交易。

在出卖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问题的情况下,这显然就没有再适用的必要。况且此时出卖人还可能已经构成了欺诈,那就更不应当让买受人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了。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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