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7年11月1日21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富力城社区,邱某驾驶a车倒车时,不慎将车尾与王某驾驶的B车发生接触,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签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确认邱某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B车在北京车之友汽车服务中心维修,王某交了1650元的维修费。邱某驾驶的a车在保险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8月23日至2008年8月22日。后来,王先生将邱先生和保险公司一起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索赔1650元修理费。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发生的修理费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修理费1650元,被告邱某不再向原告王某支付修理费。
[关键证据]
保险单、修理费证据在本案中,因被告人邱某驾驶的a车在保险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其中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为是2000元,事故还在保险责任期内。因此,只要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保险公司就会直接向原告王某赔付。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后,原告王某的L650元修理费要求得到了全力支持,因此被告邱某不再需要承担修理费。
[举证指南]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一方应及时向本保险公司报告事故,并积极与对方沟通,自行处理索赔事宜,解决纠纷。如果真的不能自行解决,法院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进行复核,从而顺利解决纠纷。但司机应积极配合法院,积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保险单据和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以确保法院能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顺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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