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内容是确认医疗行为是否有违法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一系列具有高度专业性的问题。所以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意见在补充法官认知能力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在证据分类上应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所具有的证明力是其他证据种类不能代替的甚至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法官对鉴定意见不经实质性审查判断而直接采信,很难保证判决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审查而且是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
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定义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委托书;
(三)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七)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使用: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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