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装修企业预收工程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
最近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装修企业预收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做出了比以前更明确、更清晰的规定。《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显然,自2009年元月1日开始,建筑装修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项应作为当月营业税计税收入申报纳税。
事实上,最近几年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建筑装修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管理,加上建筑装修企业往往在预收工程款项时向客户开具了税务发票或由从税务机关领取的专用收据作为收款凭证,根据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以票管税、开票交税”原则,这些预收款项通常要求在收取当月并入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装修企业预收工程款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
建筑装修企业预收工程款项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的确认时间与过去政策基本保持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建筑装修企业预收工程款项涉税账务处理
【例】**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11月1日与**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办公楼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总造价120万元、工期4个月,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公司预付工程款30万元,2010年元月31日装修主体工程完成(占总工程量的2/3)并验收合格再支付**公司50万元,2010年2月28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累计完成总工程量的1/3、2010年元月31日完成了装修主体工程即总工程量的2/3,并在2010年2月28日按照合同规定时间顺利完成了工程装修,**公司也按规定分期向其支付了所有工程款项。
假定**公司工程收入直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考虑其他核算事项和税种,仅就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言,相关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1)2009年11月1日预收工程款项30万元,按3%税率在12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9万元。
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预收账款——**公司300000
月底提取当月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0000
(2)2009年12月31日完成总工程量的1/3,应按工程进度按比例确认相应的营业税计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40万元(120×1/3)。
月底提取当月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
月底结转收入作为本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借:预收账款一**公司300000
应收账款——**公司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3)2010年元月31日完成总工程量的2/3并收款50万元,由于上月已根据工程进度通过应收账款确认营业税计税收入10万元,本期再确认40万元即可。
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预收账款——**公司400000
应收账款——**公司100000
月底提取当月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000
月底结转收入作为本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借:预收账款——**公司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4)2010年2月28日工程验收合格并收工程尾款40万元。
收取工程尾款时并确认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借:银行存款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月底提取当月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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